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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發(fā)生意外誰擔責?該如何維權?專家這么說…

2019年12月19日 09:2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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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發(fā)生意外誰來擔責

導讀:近年來,人們的生活方式日益豐富,經常會到公共場所進行就餐、住宿、娛樂活動等,因各種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不久前,河南信陽發(fā)生一起老人碰撞男孩后被居民阻攔,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猝死事件。家屬將小區(qū)物業(yè)和涉事居民告上法庭,案件已于近日開庭審理。

對于意外傷害,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發(fā)生意外后,受害者該如何維權?怎樣避免此類傷害發(fā)生?本期“聲音版”特別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法官、律師以及公共場所管理者一同探討,敬請關注。

侵權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

□ 程 嘯

公共場所,就是供不特定人出入、活動的場所,如公園、游樂園、餐館、商場、銀行、地鐵、娛樂場所、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動物園、集貿市場等,以及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公共場所不同于私人場所,其供不特定之人進出和活動,人流密集。一旦發(fā)生損害事故,將對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害。因此,為了維護公眾安全,法律對于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都有明確保障公眾安全義務的規(guī)定。

例如,為了防止發(fā)生火災,消防法第15條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9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制定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在安全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識,保證安全出入口暢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

為防止突發(fā)公共事件,《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場館及設施符合消防、衛(wèi)生、安全、環(huán)保等要求,配備安全保護設施和人員,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確保場館設施安全正常使用。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應急救護措施和突發(fā)公共事件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演習。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投保有關責任保險,提供意外傷害險購買服務并盡到提示購買義務。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其不僅要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從實踐來看,人們在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中遭受損害的情形,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類:其一,由于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的設施設備、服務等存在問題,導致人們遭受損害。例如,在公園晨練時,因運動設備存在缺陷而受傷;出入車站、餐廳、醫(yī)院等地方時,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歌舞廳發(fā)生火災而消防疏散門被堵塞導致消費者被燒死燒傷,地鐵人流擁擠而無工作人員維持秩序致使乘客被擊倒踩踏受傷或死亡等。在這些情形中,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沒有依法履行保障公眾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所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這是一般的損害情形,如果是因為公共場所的建筑物倒塌、脫落或者墜落而導致傷害,或者因為公共道路上有人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而造成損害的,或者在動物園被飼養(yǎng)的動物抓傷咬傷的,則應分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6條、第89條或者第81條由相應的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二,在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遭受來自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例如,在銀行取錢時遭遇搶劫被犯罪分子襲擊身亡,在飯店吃飯時與其他顧客發(fā)生爭吵而被打傷,或者犯罪分子為報復社會在車站肆意持刀砍殺旅客或路人。這些情況下,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是第三人,該第三人當然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共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負有預防和制止此類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注意義務。例如,制定突發(fā)公共安全事件的防范預案和配備相應的安保人員,在發(fā)生傷害事件時及時報警并救助受傷人員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義務,也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謂相應的補充責任是指,首先應當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其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才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根據其過錯和原因就侵權的第三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一定范圍的侵權責任。

其三,完全是因為受害人自己的原因而遭受的損害。例如,公園已經明確警示冬季不能到結冰的湖面上滑冰,受害人不顧警示和勸阻,執(zhí)意到湖面上滑冰,因冰面破裂而掉入水中溺水而亡。在這種情形下,只要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依法盡到相應的警示、安全防護的義務且在受害人遭受損害后采取了相應的救助措施,那么受害人應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人們在公共場所遭受損害的各種情形都有相應的規(guī)范,這就意味著:一方面,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嚴格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自己控制范圍內的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和服務的安全,同時對可能出現的損害依法盡到警示、安全防護和救助的義務;另一方面,廣大人民群眾在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相應活動時,也要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嚴格遵守場所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不能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能做的事情不要做。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預防和避免各種損害的發(fā)生。(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把握管理人安保義務衡量標準

□ 吳博文

上述新聞說的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在公共場所受到損害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死者郭某的家屬將居民孫女士與物業(yè)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雖然有關這起糾紛的基本事實,只有等法院審理之后才能水落石出,但從郭某家屬遞交的起訴狀看,家屬認為孫女士阻攔郭某離開并惡語相向,導致郭某心臟驟停、不治身亡;物業(yè)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管理不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區(qū)門口嚴重阻塞,是致使糾紛發(fā)生、郭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因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審判實踐中尤為常見。侵權責任法第37條對此作了專門規(guī)定,并根據受損害的原因,將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二種類型是他人的損害雖然由第三人造成,但是管理人在此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筆者曾經接觸過一起要求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糾紛。李某與周某均在銀行辦理業(yè)務,其間,李某認為周某耽誤其業(yè)務正常辦理而罵了周某,周某旋即抓住李某衣領,雙方之間多次發(fā)生口角。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上前勸慰,終將二人分開。但李某在辦理完業(yè)務準備離開時,突然踉蹌倒地并暈厥,隨即被救護車送至醫(yī)院檢查。后李某主張周某掐其脖子致其暈厥,要求周某作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糾紛因李某對周某言語不妥而引發(fā),李某的行為系沖突產生的主要原因,對損害后果,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出現身體不適并發(fā)生暈厥,與其被周某揪住衣領、二人多次發(fā)生口角存在一定關系,所以周某對損失承擔10%的責任;銀行工作人員在沖突發(fā)生后及時勸阻、協調,應對妥當,對阻止矛盾惡化起到了有效作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擔責。

總結審判經驗,我認為在判斷公共場所管理人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標準進行把握:一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了義務標準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標準;二是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義務標準的,應當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采用較成年人更高的義務標準;四是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從中獲益的,應當采用比無償從事活動更高的義務標準。(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積極防控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

□ 王 帥

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管理人以及辦公樓、住宅小區(qū)等公共區(qū)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作為管理公共場所或公共區(qū)域的典型主體,如今愈發(fā)重視這一典型的管理風險并積極作出應對。

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區(qū)域的管理中,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內應識別、處理各種安全風險源,消除安全隱患。例如雨雪天氣及時處理室內外積水積雪,避免行人滑倒;定期修剪喬木枯枝,避免出現墜落等;對外應做好安全宣傳和警示告知。如張貼警示標識、在大風天氣來臨之前提醒業(yè)主進行自查,避免出現高空拋墜物等;同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選擇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轉移風險,如為公共場所和公共區(qū)域投保公共責任險、物業(yè)責任險等。

當采取了各種防控措施,仍然無法杜絕個別意外事件的發(fā)生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及時做好意外事件的應急處理。首要的措施就是及時救助,對受到傷害的人員或財產施以必要的救助和防護,避免損害擴大。其次,要注意保護現場、固化證據,這將對后期的責任劃分和追究起到關鍵作用。某小區(qū)曾出現一起行人被私裝地鎖絆倒受傷的意外事件。物業(yè)人員到達現場后,為傷者和地鎖安裝者建立聯系后就離開了現場。結果后期雙方對索賠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傷者一怒將地鎖安裝者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都告上了法庭。因現場沒有收集固化證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無法證明當時地鎖是何人安裝。結果因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獨自承擔了賠償責任。

意外傷害事件發(fā)生后公共場所管理人是否應擔責,首先要確定其是否處于公共管理人服務區(qū)域范圍內,對于新聞報道的老人撞傷男童后與鄰居吵架致死事件,筆者認為發(fā)生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之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應擔責。其次要分析其產生的緣由。因受害人個人故意行為、第三人造成的、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等緣由發(fā)生的意外事件,公共場所管理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因管理不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不容忽視。對于廣大民眾而言,一是要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做好自身防護,避免疏忽大意產生意外。二是出現意外事件時,一定要冷靜處理,降低損害,避免盲目維權、野蠻維權;對于公共場所管理人而言,應提高警惕,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專業(yè)性做好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理。(作者系北京安恒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注重保留證據厘清責任歸屬

□ 黃遠伸

客戶在營業(yè)場所內受到侵害是屢見不鮮的問題,出現爭議時,正確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我曾代理過的一個典型侵權案件,白女士下班離開寫字樓大門口時,被物業(yè)放置的施工圍擋用的雪糕筒絆倒磕傷,造成門牙脫落,需要人工種牙。事發(fā)時白女士非常正確地做了幾個工作:一是請現場其他人拍照和錄像事發(fā)場地的周邊情況,包括絆倒她的雪糕筒位置,反映物業(yè)沒有設置反光條和警示語等合理提醒,并在訴訟時請這位見證人出庭作證;二是保留了全部診療記錄和票據,并在訴訟時申請了醫(yī)療鑒定,確定了人工種牙的更換周期和后續(xù)治療費。法院結合上述證據,認定物業(yè)未充分警示提醒,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介入導致損害結果也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前不久我代理的一起案件,李女士的小孩在某家具城兒童區(qū)玩耍時,摔倒碰撞并造成另一個小孩骨折,受傷小孩起訴李女士及商場索賠。這個案子屬于第三人介入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由于發(fā)生在經營場所內,這時就需要判斷經營者、兩個孩子的各自監(jiān)護人各自存在怎樣的責任。李女士注意到兒童區(qū)有監(jiān)控攝像頭,立即報警請警方調取了錄像,證明了受傷小孩當時是趴在地上玩耍,堵塞了過道,導致其他小孩被絆倒而跌坐其身上;證明受傷小孩的家長存在一定疏忽照顧因素;同時李女士還對現場拍照,證明兒童區(qū)的小孩人數非常多及游樂設施過道非常窄。后來法院認定商場空間設計較擁擠、且未對兒童人數合理控制和提示告知,應承擔20%責任,受傷小孩家長疏忽照顧,應承擔40%責任,而李女士則承擔剩下的40%責任。

對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這兩個案例有一定代表性,說明公共場合侵權糾紛,應視義務違反人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而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在實務中,判斷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具體分析,從多方面了解事實,尋求證據。區(qū)分何種損害該由加害人賠償,在何種情形,雖有損害,但是仍應當由被害人自己承擔。

作為法律工作者,建議當事方關注所陳述的爭議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說到底是要靠證據來還原法律事實厘清責任。無論經營者還是受害人,應當合理注意和識別防范風險因素,也應在事發(fā)時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還原經營者是否有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時取得監(jiān)控、獲取目擊證人聯絡方式等,保留所有的診療、交通、誤工、護理等記錄和票據。

需要指出的是,經營者對營業(yè)場所的環(huán)境安全保障是基本義務,但其防范和控制力度也是有限的,對侵害的防御也有一定的滯后性,所以提高客戶的防范意識對預防事故發(fā)生尤為重要。(作者系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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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共場所 安全 責任 義務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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