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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銷售亂象:第三方違規(guī)代銷還是前員工“飛單”?

    2019年07月03日 07:20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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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們有一只房地產信托,正處于預售期,收益率為稅前9.3%,可以說是近半年排前三的項目。”近日,新京報記者接到一位自稱上海佑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佑旗”)投資總監(jiān)的推介電話,稱其公司與長安信托合作了一款項目,募集規(guī)模7億元,目前已進入預約期,很快就正式打款。

    不過,長安信托與佑旗方面均表示雙方從未有過合作。長安信托相關人士稱,上述房地產信托項目尚未對外發(fā)行,也未對存量客戶開始推介,且無水印和公章的電子文件均不作為公司正式對外的材料。佑旗方面告訴記者,經內部排查,發(fā)現(xiàn)該推介人是公司前員工,已于5月底離職,且其在職時并非投資總監(jiān),僅是一名普通銷售人員,這是一起前員工“飛單”事件。

    與此同時,有另一位自稱中融信托上海恒天財富的員工,向記者推介一款信托公司主動管理型產品。該員工的話術中變相表達了“保本”的意思,“信托公司要承擔全部損失,唯一的風險是中融信托倒閉。”

    多位信托行業(yè)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監(jiān)管早已明確禁止第三方代銷。最早在2008年,監(jiān)管就提出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計劃。此后多次發(fā)文重申并加強這一要求。

    此外,針對銷售過程中的行為,《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多份文件規(guī)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監(jiān)管高壓之下,信托代銷亂象仍時有發(fā)生,應該如何治理和防范呢?

    “投資總監(jiān)”在微信上介紹項目。

    代銷質疑

    “投資總監(jiān)”電話推介地產信托項目 第三方財富公司違規(guī)代銷?

    近日,新京報記者接到一通推介電話,對方稱近期有一個上海某地產集團在崇明島的房地產信托正在預售期,是“近半年比較優(yōu)質,可以排前三的項目。”對方通過微信向記者出示的名片顯示,其職務為上海佑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jiān)。

    上述“投資總監(jiān)”還發(fā)來了“上海某地產項目”的盡調報告、信托合同、信托計劃說明書、風險申明書、簡版推介和PPT推介材料共6份電子文件。

    據其提供的電子版信托計劃說明書,對方推介的信托全稱“長安寧·上海××崇明陳家鎮(zhèn)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上海某地產項目”),受托人為長安信托,融資方是“上海××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募集規(guī)模不超過7億元。據簡版推介材料顯示,“上海某地產項目”預期收益率為9.3%,期限是12+6個月,100萬元起投,按季付息。

    “不過,現(xiàn)在個人投資200萬幾乎都不收了,門檻上升到300萬。”該推介人士稱,還有大機構的資金在兜底,預計正式開售后,最多兩周就能結束募集。存續(xù)期方面是12個月加6個月,“也很有可能12個月就提前兌付了”。那么,是否存在違規(guī)代銷呢?

    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佑旗成立于2013年4月,住所位于上海市崇明區(qū),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商務信息咨詢、企業(yè)管理咨詢、市場營銷策劃、企業(yè)形象策劃,注冊資本500萬元,法定代表人是劉蕾。另綜合企查查,佑旗屬于第三方財富管理行業(yè),有兩名自然人股東,其中劉蕾出資450萬元,持股90%;張丹霞出資50萬元,持股10%。

    根據2014年出臺的99號文及其執(zhí)行細則規(guī)定,“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托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財富公司不持有銀行、基金、保險等金融牌照,且不納入銀保監(jiān)會或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并不屬于金融機構。

    對此,一位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一般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是不能代銷的,必須有代理許可證才可以,比如銀行等。但不排除有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打擦邊球,比如把潛在客戶推薦給信托公司理財師,剩下由理財師來對接,就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代銷。

    作為項目“總包方”的佑旗,名字不會出現(xiàn)在信托合同中。上述“投資總監(jiān)”稱,管理方是信托公司,合同上只會顯示信托公司的名字。

    當記者詢問佑旗是否為長安信托銷售渠道時,上述“投資總監(jiān)”表示,公司是“信托總包”的身份,與信托公司一起包裝產品。“比如有一個政府征信項目,有可能先找到佑旗,佑旗再找合適的信托公司進行對接,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風險系數等方面的評估,可以的話,由佑旗再(和政府)溝通,把這個項目進行串接,之后派給分銷商,再到信托理財師、再到客戶。”其中,分銷商一部分是指佑旗在全國各地的合作方。

    對此,一位信托行業(yè)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對于是否有第三方財富公司與信托公司共同包裝產品,有的公司制度比較靈活,不排除財富管理中心負責人就是某一個業(yè)務的負責人,那么又可以做產品,又可以找客戶,“是以信托公司現(xiàn)有編制員工身份來進行的。”“單純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這樣做是不合規(guī)的。它們不光不能代銷產品,更不能做業(yè)務。”

    對于上述推介人提及的情況,記者向長安信托方面予以求證,長安信托方面回應記者稱,根據監(jiān)管要求,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未經公司審批通過,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違規(guī)開展代銷業(yè)務。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信托銷售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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