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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信息泄露不應被孤立看待
過去半年,至少有上千名曾在深圳市婦幼保健院做過產檢或分娩的女性,接到過母嬰護理(俗稱月嫂)或嬰兒紀念品等公司的騷擾電話或是短信。這些騷擾電話和短信的背后,暴露出孕婦隱私信息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每一條泄露的孕婦信息都被明碼標價,多數是一元。信息越精確,價格則更高,高達百元一條的信息,可以精確到一名孕婦的具體分娩日期。(3月15日《南方都市報》)
這又是一條典型的3?15新聞,但卻并不突兀。只要稍稍檢閱下有關醫(yī)療行業(yè)個人信息泄露的新聞便可發(fā)現,僅孕婦信息泄露事件最早至少就可以追溯至2008年。而在更大背景下來看,近年來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發(fā)生更是呈頻密之勢。僅在3?15這個特殊的時間節(jié)點,媒體所曝光的被指存在信息泄露的行業(yè)就包括快遞、醫(yī)療、通訊、網絡軟件等等。因此,這次曝光的孕婦信息泄露事件雖然駭人,但不應該被孤立看待,它不過仍是孱弱的個人信息保護生態(tài)下的一道注腳而已。
信息準確、明碼標價、泄露途徑模糊……這幾乎是當前所有個人信息泄露事件中的共同特征,它說明諸多行業(yè)所出現的個人信息泄露早已非“意外事件”、“偶然”發(fā)生,而是變得產業(yè)化。與泄露行為的高頻相對應的,類似事件出現后,相關部門的回應亦往往陷入一種曖昧狀態(tài)——大多極力否認“內鬼”的可能,卻又對具體的泄露途徑無可奉告。于是,“泄密”事件往往成為一道道“羅生門”,不僅個人信息遭遇損害的消費者維權無門,對于泄露行為的追責更是顯得奢侈。這樣一種維權困境與責任承擔上的尷尬,無疑反映了當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上的無力與失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來臨,既往個人信息保護的漏洞與風險更被進一步放大。它一方面體現在,當前個人信息使用的需求和信息痕跡已變得無處不在,而另一方面,網絡的便捷又給信息竊取者和泄露者帶來了便利。就此而言,在互聯(lián)網+時代,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升級,越發(fā)顯得必要而迫切。而事實上,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推進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也同樣大有裨益。如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南京郵電大學校長楊震在談及國家應盡早啟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時就提到,如果沒有隱私保護,人們可能就不愿意上網,也不愿意推動“互聯(lián)網+”進入各行各業(yè),這對于國家推動“互聯(lián)網+”戰(zhàn)略也會有不利的因素。
然而,現實層面有關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特別是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盡管在數年前就獲得公共關注,但進展上卻嚴重滯后。如2003年,我國就開始起草《個人信息安全法》,并于2005年提交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意見稿,但十年過去卻依然止步于此。雖說2012年,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件測評中心聯(lián)合30多家單位起草了《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并提出“最少夠用原則”、個人信息用后應立即刪除等要求,但由于指南并非國家強制性標準,其效力顯得極其有限。
從發(fā)達國家的情況來看,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立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已是共同選擇。歐盟在2012年就出臺專門針對個人信息的數據保護法規(guī)。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也推出了《隱私法》,到了上世紀80年代,電子信息廣泛流通以后,又出臺了針對電子通訊隱私保護的規(guī)定。而在今天,隨著互聯(lián)網+與信息社會的深度發(fā)展,對于個人隱私與正常信息的使用等邊界與責任問題,我們都迫切需要一部具備權威性的法律來予以規(guī)范和重新定義,并以此消除公民對于信息泄露的恐懼。
個人信息安全在當下已越來越成為公民安全感和應有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個人信息保護“失控”的社會,必然難以帶給人真正的安全感。因此,不能只在3?15這一天才關注到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現狀,也不能孤立的看待任何一個行業(yè)所呈現出的信息泄露風險,其背后所對應的個人信息保護的闕如,是時候獲得應有的正視與制度性回應了。(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個人信息安全 孕婦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