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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背后的資金黑洞 被人遙控 政府法院監(jiān)管為何形同虛設?
陰陽合同的秘密
潛逃后,潘維曦繼續(xù)遙控新中國大廈。
“租金償還政府20億元退賠款”方案被批準后,國商公司即以遠低于市場價的租金價格(約10元~20元/平方米),將大廈20層以下尚未銷售的近8萬平方米面積租給潘維曦的利益關聯(lián)公司,再由這些關聯(lián)公司按市場價格(約1000~2000元/平方米)對外招租。前后租金的差額比例達到100倍之巨。以此手法,國商公司每年平均僅需向政府繳納租金約500萬元,而潘維曦等則可每年截留、瓜分約5億元租金。
陰陽合同約定答謝金、利益分成是潘維曦截留、私吞大廈租金的主要方式。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在香港,即使坐牢,他也控制著新中國大廈的運營和管理:“2003年開始,新中國大廈越來越旺,大廈內的場主希望繼續(xù)經(jīng)營,也有新公司想進場經(jīng)營,所以他們在跟我談租賃合同的時候,都很愿意讓出部分利益給我作為‘答謝金’。‘答謝金’有文字合同形式的也有口頭形式的。”
為了收取這些“答謝金”,潘維曦安排了專人負責。如,溫永楷負責收取負一層、首層和第七層,周志偉負責收取第四層至第六層,陸海云負責收取第八層至第十二層。
公安機關偵查查明,為規(guī)避政府監(jiān)管,潘維曦與新中國大廈各個經(jīng)營場主簽訂陰陽合同,獲取巨額違法收益,這些收益經(jīng)由沈平、溫永楷等人通過地下錢莊輸送到潘維曦手中。
廣州市均盛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盛公司”)承租了新中國大廈的四至六層。潘維曦與均盛公司負責人鄭永遠提交給法院的是一份租金很低的合同,并按此向法院繳納極少量的租金,實際執(zhí)行的則是另一份合同。
2010年,沈平進入均盛公司。在2014年4月1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沈平供述了潘維曦與均盛公司的利益分配:按國商公司與場主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在總利潤中扣除給業(yè)主的租金,剩余部分由鄭永遠、潘維曦平分,每個月30萬元左右。
2003年2月至2012年5月,潘愛東任均盛公司出納。她在2013年10月8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說,2007年7月起,鄭永遠要求她把公司的一部分利潤交給潘維曦。公司每個月交給荔灣區(qū)法院的租金很低(只有6萬多元),而私下給潘維曦租金卻很高(每月約100多萬元)。
法院的一份報告稱,從2001年起,新中國大廈的部分空置場地由潘維曦以國商公司或其下屬公司名義出租,法院采取提取租金收入之執(zhí)行措施,至2006年年底共執(zhí)行得款910萬元。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新中國大廈 資金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