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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轄區(qū)內(nèi)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qū)內(nèi)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就優(yōu)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guī)則、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健全電子訴訟規(guī)則等,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diào)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條。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提升司法效率,確保司法公正。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研究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試點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diào)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 工作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