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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尸要價”,何時終結?
11月30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務本鄉(xiāng)村民鄧鋼明25歲的兒子鄧樹超跳入金沙江,自殺身亡。12月3日,鄧樹超遺體被漁民發(fā)現(xiàn),但漁民要收1.8萬元撈尸費,后經協(xié)商收8000元,而鄧鋼明拿不出這么多錢,只能讓兒子遺體繼續(xù)浸泡江中。12月6日,在民警協(xié)調下,鄧鋼明付了5400元后,漁民將兒子遺體打撈上岸。漁民稱,收的是辛苦費,并非“挾尸要價”。(12月8日《華西都市報》)
“挾尸要價”又現(xiàn),法律與道德再被刺痛。很多人痛斥漁民見利忘義,呼吁嚴懲;也有人為漁民鳴不平,畢竟撈尸不僅辛苦,還“不吉利”,收取一定報酬無可厚非;還有人認為遺體打撈應由政府兜底,應盡快彌補公共服務的缺失。無論如何,在現(xiàn)代社會,撈尸糾紛不能再繼續(xù)了,建章立制、正本清源顯得格外迫切。
基本可以肯定的是,鑒于撈尸的“特殊性”,漁民收取一定報酬是合情合理的,關鍵是這個“度”如何拿捏。報酬過少,沒人愿意干這活,也不利于尸體的及時打撈;漫天要價,踐踏社會公德,挑釁文明底線,甚至涉嫌違法犯罪。令人遺憾的是,遺體打撈制度目前在我國法律上還是一片空白,撈尸報酬沒有標準,全靠雙方自愿解決。
在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出現(xiàn)撈尸糾紛或“挾尸要價”并不奇怪,甚至撈尸還會成為一種野蠻生長的行業(yè),衍生中種種有悖于文明和法治的亂象。2009年荊州“挾尸要價”案震驚全國,如今圖片拍攝者張軼已因病去世,但其倡導的溺水救助和尸體打撈制度依舊遙遙無期,各地“天價撈尸”案頻發(fā),不斷拷問著道德、法律以及政府責任。
就事論事,從法律角度講,漁民的行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或侮辱尸體,有待警方進一步認定,輿論不宜充當“審判員”,而且這起撈尸糾紛與荊州“挾尸要價”案有本質區(qū)別。從道德角度看,目前雙方各執(zhí)一詞,漁民說要價并不高,死者家屬稱無力承擔,連出勤民警都只剩下了協(xié)調的份兒,輿論也難以給出一個公正判斷。
建立尸體打撈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再次彰顯。只有建章立制,才能明確政府部門的角色和責任以及合理收費與漫天要價之間的界限,才能界定“天價撈尸”是否違法,才能從源頭上維護社會良知和生命尊嚴。道德是彈性的,甚至是有爭議的,而制度是剛性的,道德的塑造需要制度的支撐。
在溺水救助和尸體打撈上,政府當然責無旁貸,但社會參與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且第一時間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的往往不是相關部門。但與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義務打撈行為不同,漁民付出了勞動,收取一定費用屬于正常,但制度要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標準或依據。
但愿,“挾尸要價”這四個字,是最后一次出現(xiàn)在公眾視野。(陳廣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挾尸要價”“天價撈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