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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決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新華社上海1月21日電(記者蘭天鳴)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對上海德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系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首例涉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也是全國首例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涉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2015年8月,上海德駿資管公司與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投資協議》約定,以其管理的基金向新綠公司投資約630萬元。
由興華所提供審計服務,海通證券公司出具推薦報告,新綠公司于2015年11月獲新三板市場掛牌許可。2016年6月,新綠公司更換中興財光華所為其提供審計服務。
同年,新綠公司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2018年4月18日,德駿資管公司賣出新綠公司股票,得款約18.5元。2019年6月11日,證監(jiān)會出具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新綠公司存在披露文件虛假記載、未按規(guī)定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信息等數項違法事實。
德駿資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興華所、中興財光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給原告造成損失,海通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盡到持續(xù)督導責任,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投資損失617萬余元。
三被告辯稱,三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失均無因果關系等,故三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新綠公司未披露相關信息的行為構成誘多型虛假陳述行為。原告股權投資行為早于新綠公司新三板掛牌時間,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中關于誘多型虛假陳述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告主張對本案誘多型虛假陳述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依據不足,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虛假 陳述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