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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fā)布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兩個司法解釋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關于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解釋新聞發(fā)布會。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部司法解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
據(jù)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不斷發(fā)生。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隱蔽、多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guī)模化、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不斷增大,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wěn)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guī)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明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jù)。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guī)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起草制定兩部司法解釋歷時近二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這兩部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于2018年分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1748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11次會議討論通過。2019年6月27日,“兩高”正式印發(fā)兩部司法解釋,并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出臺兩部司法解釋的重大意義
據(jù)了解,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對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chuàng)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懲處力度。三是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兩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jù),“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guī)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據(jù)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將充分發(fā)揮職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兩部司法解釋條文解讀、培訓指導、貫徹實施等工作,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切實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努力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zhàn)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法規(guī)鏈接
刑法相關規(guī)定
一、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 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圖片:胥立鑫)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證券 交易 期貨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