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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維權還是“專利流氓”?男子訴多家擬上市公司侵權惹爭議

    2018年09月26日 07:45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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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流氓”

    除掌閱公司,廈門的盈趣公司,杭州的古北公司、鴻雁公司,也在李云松發(fā)起訴訟后,與其簽訂和解協(xié)議或?qū)@麑嵤┰S可合同,并支付錢款。

    上述公司被訴時,一家公司在IPO階段,一家公司處于深圳股市主板上市進程中,還有一家公司則處于融資階段。

    據(jù)此,李云松被認為“專挑擬上市公司起訴”。與這四家公司的“訴后和解”,也成為檢方指控其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檢方提到,李云松向這四家公司索取216.3萬元,實際得款116.3萬元。另外,檢方提出,四家公司均認為不構成侵權,但為了避免影響上市、融資或擔心訴訟成本過高,被迫和李云松簽訂協(xié)議。

    據(jù)上海市公安局7月26日消息,2017年,部分受訪單位向警方反映,近年來,擬IPO(首次公開募股)企業(yè)在上市階段,常收到同行、競爭對手專利權訴訟。不少IPO企業(yè)倒在“專利”門前。獲悉相關線索后,經(jīng)偵總隊會同浦東分局組成聯(lián)合專案組,破獲上述案件。

    2018年1月10日,李云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浦東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李云柏也因此罪名被刑拘。

    警方提到,李云松等人儲備了六七百項專利,待合適的擬上市企業(yè)出現(xiàn)后,再借專利訴訟之名敲詐勒索。其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yè)務,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和“和解費”,而其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

    警方發(fā)布的消息指出,由于對此類案件的處置在上海無先例可循,李云松等人的“收益”,是在看似“合法合理”的民事訴訟及庭外和解中產(chǎn)生。于是,警方深入高校法學院及相關司法部門,開展大量調(diào)查研究工作。

    得出的結論是:李云松的手法,表面是爭奪專利權,實質(zhì)上是一邊打官司,一邊對企業(yè)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企業(yè)交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的罪名特征。

    李云松因此被貼上“專利流氓”的標簽。

    對此,王千文并不認可。她說,簽訂和解協(xié)議時并不存在敲詐和協(xié)迫,其中有兩家公司,是在法院調(diào)解下進行和解的。李云松發(fā)起訴訟時,也沒有專門挑選時間節(jié)點,“檢方提到的鴻雁公司,并不是上市企業(yè),而且也沒有融資歷史。”王千文說,與掌閱公司的訴訟,也是在專利得到授權半年后才提起的,“專利授權后,如果想要發(fā)起訴訟,通常要購買涉嫌侵權產(chǎn)品、侵權分析、準備起訴資料,所以半年后向掌閱公司提起訴訟,時間上是合理的,并不是專門挑對方上市或融資時起訴。”

    袁洋律師提到,“選擇合適的公司上市或融資時,提起訴訟,這也是一種策略,本身并不違法。”在真實維權的情況下,即便在維權時機等方面進行有意選擇,仍屬行使權利的自由,不能認定這一行為具有不正當性。

    8月24日,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2009年至案發(fā),李云松申請大量技術領域的專利,未實際使用卻通過上網(wǎng)搜索等途徑,尋找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使用與其相似專利的單位,向法院提起專利權糾紛訴訟,以影響企業(yè)經(jīng)營、上市、融資為要挾,與被訴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解協(xié)議等,迫使對方支付錢款,換取其撤訴或者不再主張權利。

    李云松和李云柏被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正常維權or惡意訴訟

    起訴他人專利侵權,反而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抓捕,此案引發(fā)司法界關注。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學平告訴新京報記者,警方認為李云松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歸納起來,共有四個方面的理由:其一,惡意訴訟和惡意舉報,在法院終審中從來沒有勝訴過;其二,專門選擇擬上市的公司進行訴訟和舉報;其三,名下的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yè)務,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及和解費;其四,控制的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

    鄧學平律師提到,我國法律中并不存在“惡意訴訟”或“惡意舉報”的正式概念。訴訟或者舉報,并不需要提起者出自善意。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一般情況下,并不需要甄別原告或者舉報人的主觀意圖,而只需要審查判斷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舉報的事實是否屬實。至于此前的訴訟是否勝訴,更非判斷是否“惡意”的標準。“因為從邏輯上講,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此前敗訴不代表今后永遠敗訴。”

    另外,他解釋稱,擬上市的公司并非維權的禁區(qū),如果其存在侵權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選擇擬上市公司,利用其害怕影響上市進程的心理進行訴訟或者舉報,充其量只是一種維權策略的選擇,本身并不違法。至于當?shù)鼐教岬降摹巴{、要挾和恫嚇”,需要結合證據(jù)判斷李的言行是否超越了正常談判的法律限度。

    北京盛美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利瑋,對此案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李云松第二次起訴掌閱公司,屬于典型的“惡意訴訟”。“提起訴訟固然是一種權利,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披上訴訟外衣的行為,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知識產(chǎn)權行業(yè)微信公眾號“IPRdaily”的署名文章也提到,基于誠實信用和節(jié)約程序的原則,李云松等人,應該將掌閱公司涉嫌侵犯的全部自有專利進行完整、及時地披露,這是其應盡的義務。李云松等人先是隱瞞了相關專利沒有許可給掌閱公司的重要事實,再偽造文本時間,并將相關專利獨占許可,給了他們所控制的步島公司,然后再次以步島公司的名義,起訴掌閱公司專利侵權,并向證監(jiān)會舉報。從這些行為的緊密聯(lián)系和因果關系上判斷,李云松具有非法獲取掌閱公司更多和解費的預謀和主觀故意。

    蔣利瑋律師認為,對于本案中的被告來說,無效宣告以及訴訟周期漫長,影響上市融資,提出專利無效宣告以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應訴的律師費用,又高于和解金額。因此,即便明知道不侵權,也只能接受和解。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發(fā)自上海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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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多家擬上市公司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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