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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因校車超載被追刑責的警示
近日,河北邢臺沙河市交警隊查獲的路某、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沙河市人民法院審結。審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沙河市高店村金寶貝幼兒園園長戴某某安排路某駕駛校車載幼師樊某某送32名幼兒回家,因嚴重超載被警方查獲。法院認定,被告人路某從事校車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戴某某作為管理人,安排路某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負有直接責任,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獨有偶,去年10月23日,湖北天門市楊林辦事處肖張夏小學附屬幼兒園司機江水新、園長徐利君駕駛校車送15名學生回家,被天門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在對江水新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檢方認為徐利君作為校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天門市公安局隨后對徐利君立案偵查。
這兩起幼兒園園長因校車超載被追究刑責的案例,對于落實交通安全的法律具有警示意義。其一,校車超載是行為罪而不是結果罪,沒有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嚴重超載也應該辦罪。過去,校車嚴重超載,司機并不一定會以危險駕駛罪被刑事處罰,只有校車因為超載發(fā)生了事故,他們的超載問題才會被發(fā)現(xiàn),也才會被處罰。這也正是校車超載屢禁不止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其第三條是“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由此可見,只要校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就是犯罪,并不需要一定“造成嚴重后果”。要讓這條法律規(guī)定得到落實,要求交警不能等到發(fā)生事故后才發(fā)現(xiàn)校車超載,即使校車沒有發(fā)生事故,只要被發(fā)現(xiàn)超載,責任人員也必須依法受到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治理校車超載。
其二,不僅是司機應該對超載負責,校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需要對此擔責。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九)中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案中司機長期駕駛被告人幼兒園園長徐利君所有的鄂R33995號牌“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事校車業(yè)務,因為孩子太多,為省時省力,核載8人的面包車里,每次都會擠下十幾個學生,徐利君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員負有同樣的責任,如果超載就是園長要求的,其責任甚至更大。
其三,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還有一些條款需要繼續(xù)“激活”。例如,對于超載的司機和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追究刑責,不僅適用于校車,也適用于客運車輛,但我們并沒有看到對追究客運車輛責任時,也追究客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基本上都是處罰司機。再例如,應該追究刑責的不僅是超載,還應該包括“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但是到目前為止,似乎并未出現(xiàn)司機因為嚴重超速行駛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校車和客運車輛嚴重超速行駛,責任人員應被追究刑責,這條法律規(guī)定尚未被“激活”,可能是因為“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缺乏明確界定標注,也缺乏具體的處罰細則。比如到底超速多少或者超速多長時間屬于“嚴重超速”,尚未有細則規(guī)定。這需要交通執(zhí)法機關依照規(guī)定盡快“激活”法律,以充分發(fā)揮法律效應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校車 超載 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