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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失信不需要道德大棒
4月21日,山東省昌樂二中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發(fā)布了2018年的相關招生簡章。在“市外考生”這一欄的報名要求中,增加了一條硬性要求,那就是“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當這個招生簡章被人發(fā)到網(wǎng)絡和微信朋友圈以后,更是引發(fā)了家長和市民的熱議。有人說:“這是不是屬于‘連坐’啊,這會不會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啊”(5月1日觀察者網(wǎng))。
嚴厲懲戒失信者,提高失信的社會成本,是維系社會誠信秩序的必要手段。不過,懲戒失信者所采取的措施,一般都是針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讓失信者失去與其他人相比較的普遍、公平的權利,付出社會生活和經(jīng)濟競爭更高的代價。同時,信用懲戒是法治的延續(xù),誰失信誰被懲戒是必須遵循的準則。
2016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在“依法依規(guī)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內(nèi)容中,明確提出適用的對象是“嚴重失信主體”,即失信者自身且有嚴重失信的行為。如這所民辦學校要求家長無失信記錄,顯然與意見相關規(guī)定不符,于法無據(jù)。
當然,也有解釋稱該條件是依據(jù)此意見,針對所謂老賴禁止高消費的。因為民辦學校收費較高,符合高消費特征,可以用以作為倒逼老賴還債的手段。不過,該意見中針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禁止高消費的懲戒,并未明確提出禁止其子女就讀民辦學校,只是相關的解讀將其視為高消費的情形加以禁止,然而本身會構(gòu)成對失信者子女受教育權利的損害而充滿爭議。且不說,這樣的解讀是否合法,就合理性來說也存在諸多現(xiàn)實的漏洞,如失信者子女上民辦學校支付費用不一定是失信者本人,還有可能是其他親屬,如孩子的爺爺或外公,倘若如此,懲戒本身會對權利帶來嚴重的誤傷。
更何況,根據(jù)該意見,可能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并不只有被法院列入黑名單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還有包括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四大類行為的失信者。隨著信用黑名單制度的完善,將有更多類型的失信者被記錄下來,而不只是有當前的老賴。要求家長無失信記錄,搞信用懲戒株連,不只是表述欠嚴謹,還有將權力自授的越權過當之舉。
當然,也有包括學校在內(nèi)的不少觀點認為,學校是一個教書育人的地方,教育孩子從小應該講誠信,作為父母也應該給孩子樹立一個好的榜樣。的確,加強誠信教育不乏美好初衷,但是,懲戒失信者更是嚴肅的法律命題。法無授權,任何機構(gòu)都沒權力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何況是失信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相比較而言,學校更應知法守法,給學生作出法治信仰示范。誠信雖然是道德命題,但懲戒失信卻不是道德命題,必須謹守法治邊界,不需要道德大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失信 懲戒 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