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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二選一”模式當規(guī)范
今年的“雙11”“雙12”已過,而圍繞電商平臺“二選一”競爭模式的爭論并沒有結束。“雙11”前,一些大型電商平臺推出“二選一”要求作為商家合作條件,即商家只能選擇一家電商平臺作為網(wǎng)絡銷售平臺。專家表示,立法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地位來侵犯平臺內中小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合法權利,為打擊“平臺大了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據(jù)統(tǒng)計,去年“雙11”展開促銷競爭的眾多平臺中,天貓“雙11”全球狂歡節(jié)總交易額超過1207億元,無線交易額占比81.87%,覆蓋235個國家和地區(qū)。可是,空前繁榮的電商經濟背后也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大型電商平臺推出“二選一”要求作為商家合作條件。這種“二選一”競爭模式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受到了業(yè)界關注。
日前,在一場以電商平臺“二選一”競爭模式為主題的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二選一”這一超級大平臺壟斷企業(yè)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競爭。“講公平競爭之前還要講自由競爭,沒有自由競爭就不可能有公平競爭,這一做法侵害了同行企業(yè),包括平臺企業(yè)和相關價值鏈企業(yè)當中有關利益相關人的公平競爭權益”。
參加了本平臺的促銷活動,就不能參加其他平臺的促銷?入駐電商平臺需要不停地交納各種費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不僅保護消費者權益,也體現(xiàn)出對平臺內電商經營者權益的保護。
其中,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有的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不參與競爭對手平臺的促銷活動,甚至要求商家關閉在競爭對手平臺上的店鋪。這種要求商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作出‘二選一’的做法不利于推動市場競爭。”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曉曄認為,這種排他性行為是否嚴重到違反反壟斷法的程度,則取決于行為人的市場地位。
王曉曄表示,互聯(lián)網(wǎng)是供貨商或銷售商接觸消費者的一種非常便捷的方式,原則上任何銷售商都有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銷售其產品的權利。如果一個電商平臺僅僅因為供貨商在其他電商平臺銷售了產品就拒絕其在自己平臺上銷售產品,這不僅嚴重影響到供貨商的產品銷售,而且會嚴重影響消費者在多個電商平臺選擇的權利。
“不能把電商平臺的‘二選一’簡單視為正常的商業(yè)策略。”王曉曄說,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yè)即便享有自主權,它們也沒有隨意限制市場競爭的權利。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也認為,從保護平臺內中小電商的層面看,這種電商平臺的“二選一”要求可能是濫用了自己市場優(yōu)勢地位,把自己商業(yè)上的優(yōu)勢轉化為其欺詐或者欺壓平臺內經營者正當權益的行為。
“在電商的新經營策略行為中,不僅僅是‘二選一’問題,還有流量推廣、競價排名、搭售等問題,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必須使用平臺指定的物流商、廣告商,必須參加自己推廣的促銷活動等等,這些都是需要監(jiān)管部門關注的新問題。”薛軍說。
專家表示,電子商務法草案通過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地位來侵犯平臺內中小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合法權利,將為打擊“平臺大了欺店”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于中谷)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平臺 電商 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