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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范冤假錯案 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中新網北京2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fā)布的一份文件表示,為有效防范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實改變只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嚴格執(zhí)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21日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通報最高法《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資料圖:圖為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會上,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反思目前發(fā)現和糾正的冤假錯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觀念尚未根除外,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一些關鍵性的訴訟制度未能落到實處。
他表示,《實施意見》通過有針對性地完善證據制度和審判程序,有助于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檢法各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筑牢防范冤假錯案的程序防線。
記者注意到,這份《實施意見》分為五個部分,共計33條,在防范冤假錯案方面,《實施意見》給予大篇幅的規(guī)定。
例如,《實施意見》明確,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為有效防范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實改變只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嚴格執(zhí)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實施意見》要求,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針對訊問過程,《實施意見》特別指出,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
此外,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冤假錯案 防范 無罪 最高 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