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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 細化海洋權益維護制度
中新網2月14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細化了海洋權益維護的相關制度,同時,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調查方面的具體制度。
征求意見稿根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中國有關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等的國內立法,增加了外國籍船舶進出領海管理、無害通過、緊追權、驅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外國籍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
中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在領海內劃定并公布特定水域,暫停外國籍船舶的無害通過。
——外國籍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外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和港口,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
(一)違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航行或者停泊的;
(二)違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作業(yè)的;
(三)嚴重妨礙或者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
(四)非法向海域排放污染或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依法持有相應證書、文書的;
(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
(七)被禁止離港的船舶擅自離港的;
(八)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的。
——外國籍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章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內水、領海的可以將其驅逐出境。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調查方面的具體制度。在搜尋救助方面,明確了海上人命救助無償且優(yōu)先于財產和環(huán)境搜救的基本原則和搜救體制,建立了搜救行動終止制度同時吸取韓國“歲月號”的教訓,規(guī)定了旅客在船舶遇險時的知情權。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海上遇險人員有無償獲得人命救助的權利。人命搜救優(yōu)先于環(huán)境和財產救助。
船舶遇險時,乘客有權獲知必要的險情信息,并服從船長指揮,配合做好相關應急準備。棄船時,船長應當組織乘客、船員依次離船,搶救法定航行資料,船長應當最后離船。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國家建立海上搜救協(xié)調機制,負責統(tǒng)籌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國家設立專業(yè)海上搜救隊伍,配備專業(yè)搜救裝備。
同時,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隊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國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