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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擺射擊攤獲刑 槍支彈藥鑒定標準引爭議
王艷玲告訴記者,她母親離異,現(xiàn)在跟著自己生活,認為涉案槍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啊,如果知道是槍根本碰也不會碰啊。”她稱,母親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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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不合常識。
2016年8月10日,《檢察日報》刊發(fā)評論稱,對于大多數(shù)普通人來說,1.8焦耳/平方厘米是個模糊的數(shù)字,也沒有任何權威部門對這個標準的致傷力進行過描述。
評論還稱,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與0幾乎沒有分別,幾乎是沾邊就犯罪。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低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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