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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不妨更人性些
另一個爭議即輿論詬病多時的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并不是很多人所認為的必須盡快予以廢除的“惡法”。法理而言,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傷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在不少國家,自身疾病發(fā)作或死亡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48小時之限”已經是對傳統(tǒng)工傷界定的突破,體現了立法的人性化。
但在看到,哪怕是人性化的規(guī)定,如果不考慮現實生活的復雜性,忽視了法律規(guī)定本身存在的漏洞,也未必沒有變成“惡法”的可能性。搶救超過48小時則不被認定為工傷,很容易就會陷入這樣的悖論:面對還有理論生還可能的傷者,家屬救還是不救?救則存一線希望,但也可能人財兩空,不救則必死無疑,但卻因為能夠認定為工傷而獲得高額賠償。這就等同于將家屬置于兩難境地,事實上也是對人性的一種摧殘。甚至我們不排除這樣的極端情況,一些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單位,為了避免支付高額的賠償,而故意拖延搶救時間。
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既然是人性化的規(guī)定,立法上也是從最早的24小時延長到48小時,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那就不妨好事做到底,規(guī)定得再人性化一點。就本質來說,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很難說與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強度沒有關系。在這個意義上,進一步延長搶救時間,甚至直接取消48小時的時間限定,實際上也符合法理原則。
編輯:梁霄
關鍵詞:工傷 認定 深圳 腦死亡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