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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南昌“房百套” 真相不能“擠牙膏”
近日,網(wǎng)傳一封舉報信稱,江西南昌市高新區(qū)檢察院“職務犯罪科副科長”徐林保及其家人名下共有房產300多套。對此,南昌高新區(qū)檢察院25日回應稱,該院已成立調查組,決定徐林保停職接受調查,而徐林保的職務也不是副科長,只是有編制的普通工作人員。
一個地方檢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員,竟能手握百套房,這瞬間引爆了輿論場,網(wǎng)友紛紛稱徐林保為“房公”。特別是在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反“四風”持續(xù)推進,房價高企而經濟下行壓力大的當下,公務員“房公”的橫空出世,撩動了公眾敏感、脆弱的那根神經。人們自然想知道,公務員名下如此巨量的房子,來源是否干凈正當?有多少真是“貸款炒房”和“經商所得”?又有多少是利用職權影響力謀取不當利益而得?對輿論高度關注的“房公”事件,當?shù)貦z察院一方的介入調查,能保證整個調查的公正與公信嗎?
人們的追問不為別的,只為盡早查清事件真相,給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以及社會公眾一個交待。目前來看,很難斷定徐林保的這些房產是不是都“有問題”,但明顯有一些細節(jié)值得追問,這也是調查應該側重進行的方面。
其一,徐林保即使是再普通的工作人員,也是國家公職人員,理應帶頭遵紀守法,加強對自己及其親屬行為的約束。今年4月,中組部、司法部等四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但徐林保女婿卻被指打著徐林保的名義,先后向多人借款上億元,債主們聯(lián)系不上女婿,向徐林保追債被拒絕。無論如何,這都談不上帶頭尊法守法了;從法律角度而言,相關行為是否涉嫌詐騙,也有待調查認定。
其二,徐林保是否涉嫌招搖撞騙和利用職權影響力謀取不當利益?據(jù)相關報道,“網(wǎng)帖稱,2014年徐林保與女婿龍躍武以合伙做生意及聯(lián)合開發(fā)項目為幌子,稱徐林保是某檢察院檢察長。”徐林保明明是檢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員,卻被指聲稱為“檢察長”,這是否屬實;倘若調查認定屬實,則涉嫌招搖撞騙。退一步來講,即使徐林保對此并不知情,其親屬的此種行為,也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其三,徐林保是否涉嫌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或插手謀取利益,同樣值得追問。徐林保先是下海經商,后回歸體制內。而網(wǎng)曝其妻是江西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并一直從事房地產投資。其女婿一直在商場打拼,并利用徐林保名下的房產作抵押談生意。這么多年以來,徐林保是否對其妻子和女婿的行為知情,有無參與其中或幕后為他們出力,不能聽其自說自話,需要一查到底。
“當官發(fā)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fā)財,發(fā)財就不要當官。”公職人員就要有公職人員該有的模樣,就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坦坦蕩蕩為官”。這對任何一個公職人員來說,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同時也是最好的保護。《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可以說,“房公”事件再次向公務員敲了個警鐘,務必牢記“選擇從政就不要在從政中發(fā)財,選擇發(fā)財就去合法發(fā)財”的叮嚀。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調查“房公”事件,更是不能等不能拖不能瞞。當然,人們也不能先對徐林保做有罪推定,只要真是其合法所得,應該還其清白。不過當前,南昌高新區(qū)檢察院必須主動扛起主體責任,協(xié)調檢察院、紀檢監(jiān)察和人事等多部門聯(lián)動,盡快開展深入全面的調查,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案情和信息。面對“輿論爆點”,地方政府要有科學正確的姿態(tài),而不能老是被輿論“擠牙膏”,任其形成消解政府公信力的“輿論危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徐林 林保 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