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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青蛙獲刑”是堂普法課
江蘇徐州的趙某家境比較困難,無固定收入,妻子患精神病,兩個孩子還在讀書急需用錢。去年8月,為給孩子交學費,趙某決定抓青蛙換點錢。但他抓的黑斑蛙、金線蛙,均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今年 5 月,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對趙某判處管制八個月。(8月13日《京華時報》)
僅僅因為抓了283只青蛙,不僅被警方抓獲,而且被判處管制八個月,這樣的結果,想必不僅是當事人趙某“想不到”,恐怕許多人也“想不通”。當然,更會讓一些“獵手”驚出一身冷汗,暗自慶幸自己沒有像他們這么倒霉,撞上了“槍口”。然而,必須厘清的是,因抓青蛙獲刑,并非是當地司法機關執(zhí)法無度,而是因為趙某已觸犯了相關法律。
雖然青蛙未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被納入了國家“三有動物”保護名錄。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而“三有動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私自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趙某獵捕283只蟾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可見,一些與趙某有著相同經歷的“獵手”,不能心存僥幸心理;如果不以此為鑒,仍鋌而走險去捕獵“三有動物”,將會步其后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趙某在內,不是他們知法犯法,而是他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動物”,更不知道“抓青蛙也犯法”。換言之,正因為他們不知法、不懂法,才會違法狩獵。從本案可以看出,整個社會對動物保護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比較薄弱,特別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認知度,還有待于提高,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因此,抓青蛙獲刑,是一堂普法課。首先,有關部門應以“六五普法”為契機,必須大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而且要主動宣傳;讓社會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獵殺國家保護動物和“三有動物”,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社會輿論要更多地承擔起宣傳和監(jiān)督的作用,通過有關部門和媒體的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野生動物的價值,知道這些野生動物對于保護自然和生態(tài)平衡的重要性。特別是,對于那些因為一己私利獵殺野生動物的違法者,應加大打擊力度,讓全社會充分認識到獵殺野生動物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張西流)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抓青蛙獲刑 普法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