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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時被貸款算不算誠信機制的硬傷
“我是1989年出生的,信用社貸款記錄顯示我在1996年有三筆貸款至今未還,可當時我才7歲?!?月4日,岐山縣雍川鎮(zhèn)小伙趙凱說,發(fā)現(xiàn)問題兩年來,他多次向銀行反映貸款記錄不實問題,卻一直得不到解決,導致他征信受影響,甚至無法辦理信用卡。(《華商報》3月6日)
貸款逾期未還,屬于典型的“誠信缺失”,被納入銀行體系并因之征信受影響。無法辦理任何與銀行有往來的業(yè)務,對于普通人的影響與干擾程度,可以用“寸步難行”來形容,也彰顯了征信體系的強大。銀行這么做,一是為了懲戒和教育當事人,讓其盡快改進信用污點而從頭再來,二是為了防止信用損失的擴大,從源頭上減少自己背負的風險成本。
不過“7 歲貸款的失信者”,顯然不屬于納入“黑名單”范圍的群體,而是信用社自身審查不嚴的過錯行為,理應為此造成的損害而賠禮道歉,并盡快還當事人一個清白,消除對其帶來的影響。然而,“納入容易取消難”,在壟斷的行業(yè)心態(tài)下,受傳統(tǒng)主導性作風的影響,無辜者多次反映記錄不實,并按銀行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資料,從而尋求更正和解決,然而依舊“久拖不絕”。糾錯機制如此遲滯,“被失信”的代價如此高昂,已然成為個體心中揮之不去的夢魘,此種狀況讓人對當前方興未艾的誠信體系的公正性、效率性,產(chǎn)生了高度的質(zhì)疑。
公眾對“黑名單”制度并不鮮見,各個部門和各個行業(yè)都在不遺余力的制定,以彰顯自身對于行業(yè)管理和約束的能力,并使之成為一種常備的手段。同時,隨著部門間的資源共享共用機制推廣,誠信體系的威力也越來越大。比如被納入了法院的失信人員名單后,坐飛機、乘火車和銀行貸款就會受到限制;實施不久的國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有著同樣的模式。那么現(xiàn)在問題來了,若是因為誠信制度的實施者本身“失信”,那么誰來給其亮黃牌并將之納入“黑名單”之中?
也就是說,如果監(jiān)督者失信,又靠誰來監(jiān)督,實施者犯錯,又由誰來糾正。這是一個重要而關鍵的問題,關系到誠信體系的有效性和效率性。7歲娃貸款不合常情和常理,更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過程顯然不是當事人自身所犯,而跟銀行的審查和把關不嚴,甚至出現(xiàn)了極大的過錯有關,銀行本應反思漏洞和不足,加速改進以提升自身的信用度,奈何“虎頭而蛇尾”,讓用戶為此往來奔波而無果,“上帝”沒有享受到賓至如歸的感覺,反倒是陷入了“求解無路”的境地,這樣現(xiàn)狀已成誠信機制的巨大硬傷,也是誠信體系構建過程中,必然解決的瓶頸限制。
眾所周知的是,美國式的誠信體系之所以威力巨大,就在于第三方獨立實施下,其公平性、公正性能夠得到確保,并由此建立了快速而高效的糾錯機制。目前國內(nèi)的誠信體系,往往是行政“單方面”主導,缺乏外部監(jiān)督和約束,機制本身的監(jiān)督和糾錯功能存在嚴重的缺陷,使得機制本身失信或者失誤后,會讓個體承受巨大的代價,并為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創(chuàng)造了條件。從某種意義講,這種行政性實施的“單維度”制度,由于行政力太過強大,難以跳出行政力工具性既有的頑疾,從而有造成權力傷害之虞。自然,若不能突破這種制度性的先天不足,那么中國版的誠信體系,就始終難有作為。(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7 歲貸款的失信者”歲時被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