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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5年分手 女方拿著借條卻沒要來借款(圖)
原標題:男女同居5年分手 女方拿著借條卻沒要來借款
濟南兩個年輕人同居五年后分手,分手時簽下協(xié)議,由男方向女方還款30萬元,其中7萬元為精神損失費。但分手后男方并沒有按約定還款,女方起訴到了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同居期間產生的這類糾紛有何特點?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失費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同居五年后分手,男方欠下30萬元“借款”
于玲玲和吳高遠同在一家企業(yè)工作,2010年兩人相識,之后墜入愛河并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五年后,兩人感情出現(xiàn)裂痕,兩人分手。
2015年,兩人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內容大意為,雙方自2010年5月份結識并共同生活,五年間為支持吳高遠及其家人生活消費需要,于玲玲陸續(xù)向他提供現(xiàn)金借款30萬元。分手后吳高遠分五年向于玲玲償付借款30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萬元。首次付款3萬元在協(xié)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支付。如果吳高遠違反協(xié)議約定,應按照每遲延付款一日,向于玲玲支付違約金500元。
因為這30萬元的“借款”,兩人分手分得并不“利索”。于玲玲說,兩人同居期間,因為吳高遠家中有人生病等原因,對方多次向自己借錢,她就把自己名下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兩張銀行卡交給他持有使用,由吳高遠把兩張銀行卡中的存款取出使用,累計金額達21萬余元,另外吳高遠還向她借款現(xiàn)金2萬元,剩余的7萬元左右是吳高遠自愿向她支付的精神損失費。
男方沒按協(xié)議還款,女方告上法院
于玲玲說,協(xié)議簽訂后,吳高遠并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還款,所以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吳高遠支付借款3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對于玲玲的說法,吳高遠予以否認,辯稱自己是應于玲玲的要求簽訂的協(xié)議書,但沒有借款30萬元,也從未保管使用過對方的銀行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于玲玲的訴訟請求。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同居5年分手 借條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