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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活佛被害案在成都宣判 活佛被刺達42處 兩被告獲死刑
被害人阿貢生前
中國西藏網訊 1月29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獲知,該法院日前對阿貢活佛(英籍華人)被害一案三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土登古桑、次仁班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經濟損失。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格遞江措有期徒刑三年。
消息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土登古桑曾自愿前往被害人阿貢位于英國的寺廟義務從事雕塑繪畫工作。回國后,土登古桑認為阿貢應支付其工錢270余萬元,并多次邀約被告人次仁班覺、格遞江措前往索要。2013年10月8日,三被告人再次到阿貢家中索要工錢時遭阿貢拒絕,土登古桑遂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對阿貢及當時正在阿貢家中的羅嘎(阿貢侄子)進行捅刺,次仁班覺亦持藏刀對阿貢、羅嘎和久美旺杰(阿貢司機)進行砍刺,致使三人當場死亡。隨后,三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途中,格第江措將次仁班覺行兇所用藏刀藏匿。
經鑒定,阿貢、羅嘎、久美旺杰頭頸部胸腹部等部位的刺創(chuàng)傷分別達42處、20處、9處,死亡原因均為全身多處刺創(chuàng)引起多器官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土登古桑、次仁班覺持刀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格遞江措明知土登古桑、次仁班覺故意殺人,仍幫助藏匿作案兇器和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鑒于其幫助藏匿作案刀具的行為僅限于從被害人家乘電梯下樓并到被告人土登古桑暫住處,持續(xù)時間較短,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程度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土登古桑、次仁班覺當庭表示上訴,格遞江措表示考慮后再作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被害人阿貢出生在西藏昌都類烏齊縣,六歲時被認定為活佛,1958年去印度,1967年移居英國. 在牛津大學學習,隨后便長期旅居于英國,曾任英國援藏基金會主席,他還曾與創(chuàng)巴仁波切共同創(chuàng)建了蘇格蘭桑耶林禪修中心。
阿貢活佛經常往返中英兩國,長期致力于藏區(qū)慈善活動。2006年10月,時任全國政協(xié)主席賈慶林訪問英國時,曾經專門在倫敦接見阿貢活佛。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英籍活佛被害案宣判 英籍活佛被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