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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滯納金”只緣“法規(guī)欠細密”??
近日,福建三明網(wǎng)友“l(fā)arder”在東南網(wǎng)《直通屏山》反映,去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氣公司的通知,稱其在當年9月因銀行卡余額不足,不能全額支付417元燃氣費,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滯納金。“為什么不能先扣余額,再對不足部分收取滯納金呢?”網(wǎng)友“l(fā)arder”認為,兩個月不到就收了近百元滯納金,這種“任性”做法讓他覺得不合理。(1月25日東南網(wǎng))
欠費400多元,滯納金近百元?當?shù)厝細夤狙灾忚徎貞Q,根據(jù)我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燃氣滯納金的計算標準是“用戶欠費金額×欠費天數(shù)×3‰”。筆者不清楚上述計算標準是否真的“國內統(tǒng)一”,因為就在去年6月份,媒體也曾報道過,四川成都張先生遭遇“欠繳燃氣費4028.71元,還需繳納滯納金8727.14元”的煩心事,而燃氣公司依據(jù)《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稱可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的滯納金”。
沒有“最任性”,只有“更任性”。比起成都張先生超出欠費兩倍還多的巨額燃氣滯納金,三明那位網(wǎng)友的罰繳金額或許可算“小兒科”了。公允地說,一些用戶的拖欠燃氣費,盡管不是出于本意,但終歸也屬有過在先,故而適度給點經(jīng)濟處罰,權當“買個教訓”。但凡事總得有個限度,追繳滯納金不能“為罰而罰”,甚至像現(xiàn)在許多地方那樣,實行的還是“上不封頂”。如此“任性”而為,著實給人一種以“氣”壓人的霸道姿態(tài)了。
應該說,設置滯納金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警醒和引導用戶的及時繳費。然綜觀現(xiàn)實語境,人們卻未必不存這樣的疑慮——有些公用服務單位,是否已經(jīng)有意無意地將其視作了一種“創(chuàng)收”之源?比如,記者隨機采訪了數(shù)十位使用燃氣的福州和三明市民,其中40歲以上的市民基本沒有出現(xiàn)被收取滯納金的情況,而40歲以下的市民則超一半曾收“罰單”。這樣的滯納金發(fā)生和收繳率,難道僅僅是“年輕人易疏忽”那么簡單?
“任性滯納金”,到底該不該?律師的說法值得傾聽。從本質上說,滯納金是約束違約責任的方式,類似于違約金。換言之,對于拖欠燃氣費這一行為,就算要收也應收取違約金。而且,“滯納金一般用在行政管理領域,比如稅務、交警等行政部門的追繳處罰;而水、電、燃氣等的非行政部門,應該更適用于違約金。況且,按照最新合同法的司法解釋,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顯然,過高或“天價”滯納金的頻頻出現(xiàn),的確說明只有進一步地厘清和細化規(guī)則,才能將這類繳費有效“關進”法制的籠子。
按照法律專家所言,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20%的,能視為“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對于普羅大眾來說,也許不太清楚這些道道;但有論者早就提出,公用事業(yè)具有公益屬性,用戶拖繳費用即便要繳違約金,也不宜以“純商業(yè)性質”去看待,而應考慮其特殊性,多一些“利為民所謀”的寬容和體諒,讓人們在某些方面不必再“談欠費而色變”。
走筆至此,自然引出一種想法:時有所見的“任性滯納金”,其實也不止緣于“法規(guī)欠細密”。事實上,坊間不乏議論,依靠滯納金不斷疊加去約束欠款人行為的方式是比較落后的,除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如果凡事都能認真對照群眾路線的要求與標準,自然可以促使燃氣公司主動而為,積極尋思改進對用戶的貼心服務。心中若是牢牢繃著這根“弦”,老百姓對“欠費罰單”的意見肯定是會少多了。(司馬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任性滯納金” “法規(guī)欠細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