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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向應是“放手”
繼北京、青島等多地出臺公積金提現(xiàn)便利政策后,日前武漢也出臺放松公積金取現(xiàn)新政,規(guī)定從7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公積金。多地公積金提現(xiàn)政策放松,再次激蕩起了人們對住房公積金改革的期許。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1998年房改的一項配套政策,即通過以免稅優(yōu)惠政策,強制在居民稅前月收入中扣留規(guī)定比例的資金,專款專用于居民住房需求。由于相關規(guī)定限制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條件,在房價日趨泡沫化牽制低收入群體購房需求下,中低收入者成為了住房公積金存款的主要來源,而中高收入者則成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的享用者;而且,目前住房公積金成為了一些國企等向員工輸送實質福利的重要通道之一,致使住房公積金帶有了拉大貧富和收入差距之情況。
同時,住房公積金事實上分割了居民財產的剩余索取權與支配權,公積金所有人無法有效對公積金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和實質性制衡,導致了本具內生激勵相容的公積金等居民收入,凸顯出了“公地悲劇”風險。
為此,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且鑒于住房公積金條例修改已歷經兩次“爽約”,因此不應再尋找各種理據(jù),止步于部門利益的藩籬;何況,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明確表明要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并且,當前正在推進簡政放權和事業(yè)單位改革等,住房公積金改革理應表現(xiàn)出壯士斷腕的果敢,即改革不應拘泥于對現(xiàn)有公積金制度小修小改,而是要真正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
除了公積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機構,即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一種值得探索的思路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由政事機構變成為商事實體,本身并不直接調節(jié)相關群體利益。而這一轉型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進行公司制轉型,比照汽車消費金融公司,剝離其政策性功能,使其作為一個市場化住房消費金融公司,允許其向居民發(fā)行大額存單(CD)和金融債等方式,專司住房金融借貸及不動產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服務;一是鑒于目前部分地方的公積金已采取了銀行托管模式,這些地方可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相應金融機構做些職能合并,甚至考慮作為后者的住房消費金融服務部門。
同時,取消稅前強制計提公積金的政策,并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同比例提高個稅免征額,以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取消后,居民收入水平不下降,進而完善居民收入結構,提高居民對所有收入的可自由支配能力。畢竟,在當前居民把住房當作財富儲存的重要手段下,沒有必要擔心居民會把其所有收入花掉而影響其居住權。
總之,當前與其進行漫長的修改,不如徹底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司制改革等。
編輯:羅韋
關鍵詞:公積金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