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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對日索賠進程:4代人接力索賠 持續(xù)77年
1991年4月,律師團、顧問團部分成員與當事人陳春(前排左一)合影。前排右四為葉鳴,前排右三為潘公波,前排左五為任繼圣,前排左八是曾俊偉。葉鳴供圖
4月19日,在中日關系頗有些敏感的時期,上海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貨輪,以迫使對方執(zhí)行法院判決進行賠款。4天后,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決,支付40億日元的賠償金。
從應邀參加中威船案索賠律師團,到如今得到被告賠款的信息,律師葉鳴等了足足26年。這期間,他從權威專家云集的律師團中的一名普通成員,成長為該案的主要出庭律師。
這場曠日持久的民事索賠案,從1937年事發(fā)至今,已經(jīng)持續(xù)了整整77年。其間,當事人本人及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相繼去世,如今還在堅持打官司的,是當事人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子孫;從1988年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這起案件至今,26年間,專為這起案子組成的中方律師團、顧問團共56名成員中,三分之二的人也相繼離世。
日前,在中威船案索賠律師團的安排下,葉鳴博士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獨家專訪,講述這一長達77年的維權故事,并由此解答,為何這起復雜的民事訴訟案,在中國內(nèi)地進入訴訟程序后,需要“走”過整整26個年頭。
我的船去哪兒了
1937年年中,上海中威輪船公司老板陳順通發(fā)現(xiàn),自己獨資所有的兩條遠洋貨輪不見了。這兩條船,一條是載重6725噸的“順豐”號,另一條是載重5025噸的“新太平”號。彼時,擁有4條遠洋貨輪的他,在中國航運界位居第二,堪稱“上海船王”。
丟了的兩條貨輪,從1936年9月和10月起就分別租賃給了日本大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大同公司”),為期一年。但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fā),陳順通便與大同公司失去了聯(lián)系。后雖合同期滿,陳名下的兩條船卻再也沒了音訊。他名下的另外兩條船,也在抗戰(zhàn)爆發(fā)后被國民政府征用,先后自沉于寧波灣和江陰港,用以阻擊日軍的進犯速度。
此后,陳順通不斷通過各種途徑查詢兩條船的下落。3年后的1940年9月4日,日本大同公司正式函告中威稱,兩條船已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軍“捕獲”,日本政府“依法”取得兩船所有權,并由日本遞信省(即交通部——記者注)通過訂立租船合同將兩船再交予大同公司營運。
函件的主要意思是,船被日本政府拿去了,大同公司現(xiàn)在正在向日本的交通部繳納船租,因此建議陳順通找日本政府交涉。但大同公司在函件中并沒有告訴陳順通,早在1938年10月21日,在大同公司營運下,兩條船中的一條“新太平”號已在日本北海道的伊豆大島觸礁沉沒。
上述這條“建議”一下子把陳家?guī)нM一條死胡同。兩國交戰(zhàn),被侵略國的一個個體私人老板,哪里敢找侵略國政府“要說法”?
但陳家從未放棄過“找船”。陳順通于1946年,日本投降后,也就是丟船7年后,就通過國民黨政府赴日代表團,向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麥克阿瑟遞交了戰(zhàn)時被劫財務償還申請書。1個月后,盟軍司令部回信告知,“順豐”、“新太平”兩輪已經(jīng)“滅失”,建議“中威須于實物償還之外,另求補救之道”。
到1961年,也就是船丟后25年,陳順通的兒子陳洽群才在形勢稍好的情況下,第一次前往日本找日本政府交涉。在1962年至1967年日本政府和東京簡易裁判所進行的有關中威公司“順豐”、“新太平”兩船的調(diào)查和民事調(diào)停中,日本政府稱“順豐”、“新太平”二輪是否被日本海軍扣留或“捕獲”過“證據(jù)不清,情況不明”。
針對上述回復,陳洽群于1970年4月委托日本律師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這場在日本的官司,打了4年。1974年,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時效消滅”為由判決原告敗訴。
其間的一個波折是,日方律師要求查明陳洽群的“訴訟主體”身份問題。日方認為,這場官司是由陳順通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和日本大同公司兩家企業(yè)的租船合同而起,而上海中威公司已經(jīng)不存在了,陳洽群當時的身份是香港中威公司的獨資所有人,定居香港,無法證明其與陳順通以及上海中威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個身份證明的開具,又浪費了陳家兩年多的時間。那時的中國內(nèi)地,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間,形勢復雜。但在周恩來總理和廖承志的關注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1972年專門為陳洽群出具了其與陳順通等親屬關系的證書,使得日本法院借主體關系否定陳洽群作為訴訟主體地位的刁難未能實現(xiàn)。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律師 上海 日本 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