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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老人被指殺人遭羈押1054天后釋放 稱遭刑訊逼供

2015年03月30日 08:50 | 作者:馬新斌|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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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

  所有證據(jù)指向嫌疑人 其也承認殺人

  主動報案的馬順貴為什么會被警方當成“殺人犯”?當年參與偵破這起命案的一位民警說,那是因為當時所有的證據(jù)都指向馬順貴。

  該民警回憶,當時偵查時發(fā)現(xiàn),距果庫40多米的牛棚內(nèi)的墻上有噴濺的血跡,牛棚門上有帶血的指紋,進而分析牛棚可能為第一作案現(xiàn)場,果庫則為移尸現(xiàn)場。馬順貴家兩邊的圍墻很高,根本沒有辦法從兩邊翻進去,后墻上一直未化的落雪也沒有踩踏痕跡,根據(jù)這些線索,辦案人員排除了他人翻墻進入馬順貴家作案的可能性,將嫌疑人圈定在案發(fā)當天從大門進入過馬順貴家的人里面。除此之外,辦案人員還了解到,馬順貴在1月27日和死者鄧某發(fā)生過矛盾,之后鄧某便失蹤了。而在這之后不久,馬順貴突然將家里的圍墻重新刷了一遍,家里的土炕也找人拆掉重新修建。這一切都讓馬順貴成了這起命案的最大嫌疑人。

  而最終讓馬順貴從被批捕到被起訴的則是他的一份有罪供述筆錄。禮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2010年2月22日一份訊問筆錄顯示,馬順貴先是承認人是他殺的,之后供述:“當天晚上11點多,我聽見有人敲我家大門,我打開門發(fā)現(xiàn)是王某的媳婦,她和我進了我的房子,我們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最后,她跟我要500塊錢,我嫌太多,就和她發(fā)生了爭執(zhí),繼而廝打起來,一直從房子打到牛棚。我拾了一塊磚,在她頭上打了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不動了。然后,我把她拖到了我家的果庫里。在果庫里,我用塑料袋將她的頭包住了,事情經(jīng)過就是這樣。”

  嫌疑人

  認罪因受不了警方“車輪戰(zhàn)”和刑訊逼供

  馬順貴為什么會在供認殺人的筆錄上簽字畫押?在馬順貴被釋放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這個問題都成了很多人心里的疑問。對此,馬順貴稱是因為曾經(jīng)受到警方的“車輪戰(zhàn)”和刑訊逼供。

  3月24日,在禮泉縣城兒子馬正華的家里,70歲的馬順貴沒有想象中的憤怒。他回憶稱,20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許,他在自己家果庫里存放臘肉時,無意間發(fā)現(xiàn)了一具尸體。因為與妻子關(guān)系一直不太好,嚇壞了的他以為尸體是妻子,急忙跑出去打電話給兒子馬正華,但馬正華說母親正在縣城,剛剛還通過電話。擔(dān)心自己看錯,馬順貴特意拿了手電筒又下去看了一次,結(jié)果發(fā)現(xiàn)確實是一具尸體,身子平平整整地躺在地上,臉上蓋著一張塑料紙。

  據(jù)馬順貴介紹,村干部和其他村民到果庫看了以后,懷疑尸體是村里失蹤多天的婦女鄧某,隨即打電話報警。因為派出所的報警電話當時一直未能打通,他便讓自己住在鎮(zhèn)上的女兒直接跑到叱干派出所報案。當天下午2時許,叱干派出所民警趕到后將現(xiàn)場封鎖,經(jīng)鑒定,尸體確為郭村失蹤婦女鄧某。隨后,馬順貴和在家居住的小兒子馬萬萬被帶到叱干派出所做筆錄,當晚又被帶到禮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一到刑警大隊,他就被民警銬在了椅子上,之后繼續(xù)做筆錄。當意識到自己可能已經(jīng)被警方當成了殺人犯,心里害怕極了,“一個晚上都沒有合眼。”馬順貴說,“2010年2月19日被關(guān)到了審訊椅上繼續(xù)做筆錄。后來見我有些犯困,民警就用‘小太陽’對著我照。一直到凌晨一兩點,民警才讓我歇了下來。

  “實在受不了了,我就說人是我殺的。”馬順貴說,到了2010年2月20日,連續(xù)的“車輪戰(zhàn)”讓他實在不堪忍受,便讓民警拿來紙和筆,承認自己就是殺人犯。本來想著認了罪就不會再受折磨,沒想到還要說清楚作案細節(jié),因為沒有殺人,他自然說不出來。后來,民警讓他再好好想想,他只得胡編,但總也說不對。

  2010年5月11日,馬順貴被轉(zhuǎn)到了禮泉縣看守所。馬順貴說,“在看守所時,經(jīng)常有犯人往我頭上尿尿,要不就是洗涼水澡。有時晚上還沒睡著就被人打一頓,理由是我打呼嚕。”

  參與辦案者

  證據(jù)不扎實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

  3月26日,華商報記者到禮泉縣公安局試圖了解當年的辦案情況,但當年的辦案人員大部分已經(jīng)調(diào)離或退休,記者提出采訪相關(guān)人員,均被婉拒。對于馬順貴說的刑訊逼供,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在審訊過程中確實有刑訊逼供情節(jié),馬順貴可以提供有效證據(jù)通過檢察機關(guān)上訴。

  “為了一個案子,犯不著冒那個險。”對于刑訊逼供一說,一位民警顯得有些委屈和氣憤。他說,當年被抓時,馬順貴已經(jīng)65歲了,對于這樣一個老人,沒有人會干刑訊逼供這樣的傻事。

  禮泉公安局一位曾參與辦案的民警告訴華商報記者,直到現(xiàn)在,禮泉警方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馬順貴就是當年那起命案的兇手,只是公安機關(guān)案子沒辦好,證據(jù)沒弄扎實而已。證據(jù)不扎實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沒有找到,現(xiàn)場沒有獲取將馬順貴直接鎖定在作案現(xiàn)場的證據(jù)。而在禮泉縣公安局提交給檢察院的偵查終結(jié)報告中,“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項對此也專門作了說明:“犯罪嫌疑人馬順貴交代作案后清理現(xiàn)場時,將作案用的沾血的磚塊砸碎后同死者遺留的帶血衛(wèi)生紙扔到其家后門外的溝壑里,公安局組織大量警力進行查找未能找到;馬順貴交代作案過程中用磚塊將鄧某打死后曾用死者隨身帶來的刀子在死者右手腕連劃數(shù)刀,后來將刀子扔到垃圾溝內(nèi),在馬順貴指認下也未能找到。”

  該民警說,當年公安機關(guān)對于這起命案的重視程度極為罕見。不僅公安部和公安廳專門派出了專家組指導(dǎo)破案,甚至還使用了測謊儀。當時測謊儀的測試結(jié)果也證實馬順貴在說謊,但可惜只能為偵破方向提供參考,并不能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jù)。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禮泉縣檢察院一位參與當年辦案的工作人員說,當年幾乎所有參與辦案的人都認定馬順貴就是兇手,但就是因為證據(jù)不足,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他被放了。“在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了一枚帶血指紋,經(jīng)過鑒定有4個特征與馬順貴吻合,幾乎可以認定就是馬順貴的指紋,但是國家的標準是最少7個以上特征吻合,所以最終無法作為有效證據(jù)。”

  律師

  馬順貴案是司法進步的表現(xiàn)

  “如果放在10年前,馬順貴可能早就被槍斃了。”一位在政法系統(tǒng)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員說,馬順貴的案子充分說明中國的司法環(huán)境和水平正在不斷進步,對于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審理更加謹慎,對于證據(jù)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這對辦案人員的專業(yè)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陜西秦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李志鋒說,我國的刑事定罪規(guī)則受到封建刑律思想的影響很大,刑法1997年修訂之后,一直以主觀歸罪的方式審判刑事案件。97刑法雖然提出了“疑罪從無,寧縱不枉”的理念,但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沒有適用,更談不上徹底貫徹落實。2013年新刑法頒布后,再次強調(diào)“不以口供定罪”的原則,但各級司法機關(guān)的思維定式卻一時難以改變,特別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對明顯證據(jù)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卻不敢做出無罪判決,使一些本來無罪的人不能早日獲得自由,還其清白之身。

  “馬順貴案是司法進步的表現(xiàn)。”李志鋒說,對于馬順貴一案,暫且不論兇手是不是他,單就司法機關(guān)以“重證據(jù),輕口供”的原則對案件做出正確判斷,我們就應(yīng)該感到欣慰。此外,檢察機關(guān)能夠及時下發(fā)國家賠償決定書,充分說明他們的意識正在發(fā)生改變。司法機關(guān)一些人仍然堅持馬順貴有罪的觀點,顯然是受“有罪推定”的影響很深。我們須知,“想象不是證據(jù)”、“情感不能定罪”。

  李志鋒說,近年來,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叔侄奸殺案”等各地暴露出的多起冤案,促使司法機關(guān)對刑事定罪規(guī)則進行了重新思考,特別是內(nèi)蒙古“呼格案”、河北“聶樹斌案”促使兩高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定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個案的糾正彰顯司法的進步,錯案的追究則表明理念的提升。馬順貴羈押千日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guān)的成績,更是教訓(xùn),特別是對偵查機關(guān)而言,應(yīng)當引起深刻反思。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司法水平將會不斷提高,嚴格依法審判將會得到充分貫徹。

  本版稿件由華商報記者 馬新斌 采寫

  【延伸閱讀】

  我國去年糾正12起重大冤案

  2014年,我國保持了十八大以來加速糾正冤假錯案的勢頭,這一趨勢在年末經(jīng)由呼格吉勒圖沉冤昭雪推向高潮。根據(jù)公開報道不完全統(tǒng)計,2014年有12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

  司法機關(guān)和冤假錯案的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綜合這12起案件,9個省份的各級法院一共審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審理近5次;當事人從被警方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無罪或檢察機關(guān)撤訴后被取保候?qū)?,平均需?0年的時間。

  13位冤假錯案當事人中,4人一審被判死刑,5人一審被判死緩,1人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最終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法院宣告無罪或檢察院撤回起訴。

  12起案件多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得以改判或直接撤回起訴。刑訴法學(xué)者毛立新認為,冤假錯案以“疑罪從無”的理念糾正更具標本意義,“不是所有冤案都具有王者歸來、死者復(fù)活的幸運,還有更多已申訴多年的疑案”。

編輯:牟宗娜

關(guān)鍵詞:70歲老人被指殺人 遭羈押1054天 刑訊逼供 司法進步 馬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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