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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擬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分級預防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孫少龍、白陽)從未成年人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到違法犯罪,如何進行預防、干預和矯治?21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擬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據(jù)悉,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shù)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對此,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并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
修訂草案明確,不良行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包括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wǎng)絡以至于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9種。
嚴重不良行為指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對此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8項教育矯治措施,同時規(guī)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在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訂草案統(tǒng)籌考慮了與監(jiān)獄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關系,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矯治、社區(qū)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后的安置幫教等措施,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qū)等各自的預防職責。
修訂草案強調(diào),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進行教育、引導、勸誡,幫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棄監(jiān)護職責。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未成年人 預防 修訂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