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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占公交愛心座還飛踹司機 跳窗逃走后被批捕
原標題:長沙男子占愛心座還飛踹司機,報警后跳窗逃走以為沒事了
5月2日,一輛載了50多名乘客的68路公交車行駛在桔園立交橋上,一名40多歲的男子突然起身,踢向公交司機握住方向盤的右手 …… 見司機報警,男子跳車窗逃走。
" 他踢過來的時候,我只能用手死死抓住方向盤。當時車上那么多乘客,我不敢想出事了怎么辦。" 時隔數(shù)日,提起當時的一幕,司機胡師傅仍然心有余悸。
因讓座與司機爭執(zhí)腳踹司機
車輛監(jiān)控視頻顯示,2019年5月2日下午14時58分左右,胡師傅正在開車,一名身穿黑色夾克的男子坐在車輛前門旁的愛心座椅上,兩人言語中起了沖突,突然男子起身用腳踢向胡師傅握著方向盤的右手,之后該男子被車上乘客攔住。
這一幕發(fā)生在68路公交車上,當時胡師傅像往常一樣,駕車從雨花區(qū)高鐵南站出發(fā),前往岳麓區(qū)汽車西站。事發(fā)時,該車輛正行駛在從桔園立交橋環(huán)島西北處。男子姓劉,見胡師傅將公交車緊急制動,拿出手機報警,劉某匆忙跳車窗離開。
5月17日,記者聯(lián)系上胡師傅,當天正值胡師傅休息,提起幾天前的這一幕,不住的嘆氣。" 當時真的好氣憤,那么多人在車上,他一點都不顧大家的生命安全,不知道是什么心態(tài)。"
" 車行駛到雨花區(qū)鐵道學院站時,一名婦女帶著小朋友上車了,小朋友大概五六歲,當時車上人太多了,我看他們還在往后走,就對小朋友說‘小朋友,跟這個叔叔一起坐’。" 胡師傅口中的 " 叔叔 " 正是劉某,當時他坐在愛心座椅上,看樣子40多歲,是那一排乘客中比較年輕的。" 這是母嬰愛心座,我沒有要求他讓座,只是要小朋友和他一起坐。"
胡師傅無法理解,這樣一個善意的提醒,對方為什么會這么沖動。" 他一開始就要我‘開好自己的車,別多管閑事’。" 接著,劉某和胡師傅吵了起來。
" 沒想到他會突然站起來對著我就是一腳,是一個乘客從后面抱住了他,當時那個位置非常危險,否則不知道會發(fā)生什么。" 胡師傅連連用 " 走運 " 來形容這次經歷," 當時車正從桔園立交橋往猴子石大橋走,在下橋的輔道上,速度不快但也不慢,車上有50多個乘客,我只能用兩只手用力抓住方向盤,慶幸當時周圍的車輛也不多 "。
司機報警后跳窗逃走以為沒事
緊急停車后,胡師傅拿起手機報了警,劉某見狀立刻跳窗逃走。
" 當時我手沒有太大的感覺,就跟警察說算了。" 胡師傅說,第一次報警時,他原本想算了,可當車輛行駛到桃源村公交站時,感覺到手發(fā)麻無法繼續(xù)開車,只能請乘客乘坐后面的車。
氣憤的胡師傅第二次撥打了電話報警,回家后買了幾瓶農村的藥酒擦手。" 一個星期手動都不敢動。"
劉某稱,之所以那么沖動,是因為他在乘車前和侄子一起喝了一瓶紅酒。
" 當時上來了一個小孩子,司機態(tài)度很差的指著我,要我給這個小孩讓座,我說我馬上就要下車了。" 劉某稱,在與司機爭吵過程中,他一下沒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緒,踢在了司機的右手肘部,司機馬上停車制動了。" 他沒有動手打我,我也沒有用力踢,我喝了點酒,站都站不穩(wěn),他應該沒有受傷。"
劉某稱,當時車停在了立交橋上,擋住了其他車輛,幾十秒后又向西行駛了一段路程后停下。他從母嬰座的窗戶爬出去,跳到了馬路邊上,隨后往浦沅方向跑了。" 我后來看到公交車離開了現(xiàn)場,以為沒事了。"
5月17日,劉某被批捕,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認為,劉某用腳猛踢正在駕駛的駕駛員,其行為與毆打,拉拽駕駛人員行為相當。考慮到本案中當時公交車中有乘客近50人,且行駛在桔園立交橋輔道上,一旦發(fā)生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其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
當時,站在劉某旁邊兩名乘客及時攔住了劉某的后續(xù)可能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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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大巴車方向盤 張家界一男子被判刑3年
5月17日上午,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因為搶奪司機的方向盤,男子胡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乘坐湘AY5868大巴客車從長沙回張家界市,當車輛行駛至張家界市西溪坪老院子路段時,因下車地點問題胡某與大巴客車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胡某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大巴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大巴車偏離了正常行駛路線。
案發(fā)時,車上載有乘客數(shù)十人,且車輛行駛速度較快,胡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已經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近日接連有多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宣判。
比如2019年4月,隆回縣法院曾通報了一起案例,2018年11月25日,龐某青在隆回縣與他人乘坐5路公交車去往桃洪鎮(zhèn)時,龐某青要求中途下車,被公交車司機以沒有公交站臺為由拒絕后,龐某青搶抓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實際載客20余人的車輛瞬間失去控制,斜沖出路面,公交車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才剎住汽車。車輛開回路面后,龐某青欲再次搶奪方向盤,被他人制止。最終,龐某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龐某青有期徒刑2年。
此外,5月8日,在哈爾濱市,乘客呂某因在公交車行駛中毆打駕駛員,獲刑6年;5月9日,海口市,女乘客陳某因掌摑公交車司機,獲刑4年 ……
案件宣判后,不少網友有疑問,這些人的行為看上去沒有造成任何損失,為什么會這么判?
" 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是對生命權的尊重。" 雨花區(qū)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文偉介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行為,對乘客以及車輛行駛的周圍群眾和財產產生極大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fā)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頒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乘客在公共交通行駛過程中,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
尤其是如果具有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在實際載客10 人以上或者時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的等情形之一,還要從重處罰。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男子占公交愛心座還飛踹司機 跳窗逃走后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