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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劃定教師十大基本底線
教育部發(fā)布高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劃定基本底線
教師師德失范將“一票否決”
要求落實到招聘、考核等教師管理具體工作,實施師德失范“一票否決”
近日,教育部印發(fā)《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以下統(tǒng)稱“準則”),明確新時代教師職業(yè)規(guī)范,劃定基本底線。
針對高校教師,準則提到不得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針對中小學教師,準則要求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介紹生源。針對幼兒園教師,準則明確,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此外,在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方面,準則明確,高校和中小學教師不得與學生發(fā)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幼教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嚴禁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教育部要求,準則要落實到招聘、聘用、考核等教師管理具體工作中,實行師德失范“一票否決”,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一經查實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同時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任何學校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同時印發(fā)《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和《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修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對違反師德行為的認定、查處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明確學校主體責任以及師德師風建設失職失責情形。
幼兒園 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要求,幼教不得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幼教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不得歧視、侮辱幼兒,嚴禁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準則強調,不得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準則對幼教教學行為作出規(guī)范:不得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不得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不得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與準則配套制定的《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了處理規(guī)定:對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教師,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教師受到處分的,若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中小學 不得參加家長付費的宴請
針對中小學教師的《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提出,不得歧視、侮辱學生,嚴禁虐待、傷害學生。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準則要求,教師不得與學生發(fā)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并且,與2014年印發(fā)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相比,此次印發(fā)的準則與修訂的《處理辦法》,對教師行為進一步細化。
準則要求教師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不得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不得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為此次新增內容。
針對近年來校外培訓發(fā)展的亂象,準則從教師層面再次作出強調,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教師 學生 家長 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