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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身在廣東被控大慶搶劫 申訴7年后獲88萬元賠償

    2018年07月20日 07:35 | 作者:王巍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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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案犯指認定罪 共同服刑卻互不相識

    案件宣判后,張軍被送往黑龍江省呼蘭監(jiān)獄服刑。

    張軍告訴記者,“我們在監(jiān)獄里分房后,要把自己犯了什么罪向獄管登記匯報,我就把我的判決交給他。這時我同屋那個獄友看了我的判決,嚇了一跳,跟我說‘你和我犯的是一件事兒啊,我怎么沒見過你?’”

    原來,跟張軍分在同一監(jiān)室的,就是參與2006年大慶搶劫的高興國。

    張軍馬上回問:“你不認識我干嗎指認我?”

    此后,事情逐漸真相大白。

    在案證據(jù)顯示,張軍案得以被法院發(fā)回重審,有兩個關鍵轉機,一是代理律師通過張軍了解到了,同案犯認錯人的情況,于是開始搜集證據(jù),另一方面則是,2015年前后夏中任歸案。在補充偵查時,他向公安機關表示,2006年和他本人以及李海林、高興國一起在大慶搶劫的是獄友鄒某,不是張軍。

    2015年1月,大慶市中院決定對張軍的搶劫案以及張福等人的包庇案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7年5月,大慶市龍鳳區(qū)法院再審張軍的案件。

    李海林和高興國向法庭出具證言表示,當時指認張軍時,看到的照片光線太暗,電腦成像也很不清晰,所以就依據(jù)大概印象進行了指認,但看到張軍本人后,才發(fā)現(xiàn)當時“認錯了人”。

    張軍的辯護律師宣東說,此前認定張軍參與搶劫、搶奪犯罪的基本證據(jù)是夏中任、李海林和高興國的口供,沒有讓受害人進行辨認。同案犯李海林、高興國等人對張軍進行了兩次辨認,2007年第一次辨認采用的是黑白照片,2008年第二次辨認采用的是視頻辨認,但原審卷宗中沒有附上相關的視頻辨認資料。

    宣東律師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明,李海林、高興國于2008年進行的第二次辨認中并未確定同案犯就是張軍。李、高兩人在對張軍本人進行辨認時,均稱張軍不是夏中任帶來獄友,本案確定張軍參與犯罪的證據(jù)存在重大瑕疵,不應予以認定。

    檢方也表示,由于指控張軍犯罪的證據(jù)發(fā)生變化,確實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建議法院依法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前后不一、存在矛盾,認定張軍構成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失去自由2890天 獲88萬余元國家賠償

    截至大慶市中院把張軍案發(fā)回重審的時候,他已失去自由2890日。

    翻案后,張軍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154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2018年7月16日,張軍獲得88萬余元國家賠償。

    在張軍看來,他能夠翻案,全靠自己父親張福的努力,但父親卻因為自己的冤案受牽連。

    2008年4月8日,為了給兒子搜集不在場證據(jù),張軍的父親張福找到自己的侄子——萬盛發(fā)制衣廠老板,并找到在該廠打工的被告人楊某、童某等人,讓其在“張軍4月至7月在萬盛發(fā)制衣廠擔任總管”的證明材料上簽字按押。

    此后張福到大慶市為張軍聘請了律師,將證明材料通過律師交到了公安機關。

    對此,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張軍案的時候也認定,被告人張福、楊某、童某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張福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外兩名工友各自獲刑6個月。

    出獄后,張福留在了大慶,在一家餐館一邊打工幫忙,一邊請律師為兒子申訴。在此期間,父親幫著餐廳宰殺雞鴨,有時還幫老板外出放羊,其間多次前往北京進行申訴。2012年,張福回到廣東,也沒放棄申訴。

    2017年,因為張軍得以翻案,法院也同時認定張福等三人包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無罪。

    談及父親,張軍只有感恩:“將近8年啊,我不知道這個世上會不會有父親像他那樣,義無反顧地為了孩子付出。”

    2017年,張軍重獲自由后也回到廣東,繼續(xù)從事他的服裝生意。他告訴記者,剛出獄的那一年自己“特別懵”,“東西南北都分不清。”最為明顯的一個感受是,自己進去的時候,手機還是按鍵的,出來后全部變成智能手機,“我連一個手機都玩不轉”。

    對于今后的生活,張軍希望在拿到國家賠償后,自己的事能盡快步入正軌。

    因為這個案子,張軍至今還未成家,他認為自己的這些年是被錯誤的判決耽誤了。

    在他看來,此前辦錯案的工作人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哪怕是出來跟我們道個歉,我們心里也好過點不是?”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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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廣東 大慶搶劫 88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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