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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上路引質(zhì)疑 技術創(chuàng)新遭遇法律空白
服務平臺的責任無法回避
除了安全問題,無人駕駛立法中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追責。如果被無人駕駛車撞了,那責任算誰的?
現(xiàn)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公布,雖然曾在2007年與2011年進行過兩次修訂,但都沒把無人駕駛問題納入考慮,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未有提及。如何追責更是無從談起。
“法律幫助不了新技術,但是也不能拖后腿。無人駕駛車不上路測試是不可能的,目前國家也允許在封閉場所進行測試,但這個是不夠的。必須要進行立法應對的研究,尤其應當對無人駕駛車平臺責任的立法問題進行重點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平臺的責任問題是無人駕駛立法無法回避和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朱巍分析說,現(xiàn)行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后的責任分擔問題,但無人駕駛車的責任分擔法律卻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換言之,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責任分擔問題在無人駕駛方面是空白的。“以前的責任分擔,無非涉及到肇事者、侵權方和被侵權方,有時候還會加一個車輛的產(chǎn)品責任問題,但對于無人駕駛來說,現(xiàn)在又多了一個平臺責任,也就是說,伴隨人工智能系統(tǒng)的加入,出現(xiàn)了另外一個駕駛‘大腦’,由此也就產(chǎn)生了平臺的責任。”
鑒于平臺也會參與汽車的生產(chǎn),朱巍認為對于平臺責任,立法上要考慮的因素很復雜。他建議將平臺責任的構成、分擔、舉證和歸責原則,保險的類型、品種,駕駛員的過錯,路況,地圖問題等,都要寫進法律中去。
此外,在立法時,還有一個需要研究的難題就是倫理問題。朱巍舉例說,如果無人駕駛時遇到一只貓以及一輛價值100萬元的車,一旦出現(xiàn)險情,是選擇撞貓還是撞車?如果由無人駕駛的機器選擇進行判斷,那永遠都是先撞貓;但是對于喜歡貓的人來說,肯定選擇撞車,“這個問題是相當復雜的。”朱巍說。
朱巍最后說,這是一個新的領域,我們要做的是要改變思路,新瓶裝舊酒裝不好,對于新的事物要有新的觀點和新的態(tài)度。希望立法上能盡快承認無人駕駛汽車,不要因為法律滯后影響新事物的發(fā)展。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編輯:梁霄
關鍵詞:無人 駕駛 汽車 技術 創(chuàng)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