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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起訴”的目的是治病救人
最近,《武漢晚報》報道了這樣一則新聞: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秦雨工作室”負責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來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點淪為“階下囚”的失足大學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阿典說,如果不是3年前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個樣子。
據報道,當年的阿典家庭貧困,又要給積勞成疾的父親籌集醫(yī)療費,因而盜竊室友的筆記本變賣。經過調查,此事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斷無可辯白之處。司法機關對此“網開一面”,是否不合常理?
事實上,根據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可以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追究刑事責任。表面的“特殊待遇”背后,關鍵詞仍然是“依法”。既然是依法辦事,自然無損法律的權威,反而體現了法律的溫度所在。
有句慣常的說法:“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并不能理解為法律可以被感情、輿論裹挾和扭曲,而是指法律不會超越和違反普遍的公眾情感。一方面“法不容情”是鐵律,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以內,法律也應當體現出人性關懷的成分。
阿典的經歷就是如此。一板一眼地按照條文處理,當然不存在任何問題,也是最為簡單的方式。但考慮到具體情況,由此而來的必然是一個年輕人乃至一個家庭命運的轉折。有些時候,對當事人的懲罰本身僅僅是手段,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目的。檢察機關的選擇,正是體現了這樣的取向。
令人欣慰的是,阿典并未辜負這樣的善意,他之后的人生選擇,更讓我們有理由期待某種善意的傳遞。這既是他個人努力的成果,也與檢察機關的人性化作為分不開。這樣的結果,其積極效應也比單純地處罰層次更高強得多。
當然,相對于照本宣科式的照搬,對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也意味著需要更周全的考慮,以及更為重要的責任。在“人性化”的同時,司法機關依然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扒椤迸c“法”的辯證統(tǒng)一,既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的作用,也是為了維護法治的權威性。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律 治病救人 阿典 依法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