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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原紀委書記獲刑 與姐姐合謀受賄2600萬(圖)
終審
一審量刑偏重
二審改判14年罰150萬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對于何繼雄的上訴意見,法院經(jīng)查多數(shù)未予采納。
對于何繼雄收受冼某120萬元購房款的定性問題,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冼某向何繼雄賄送涉案商鋪的依據(jù)不足,何繼雄及其辯護人稱收受冼某120萬元購房款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法院查實,何繼雄伙同何月霞共同收受李某明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40萬元,其中何繼雄分得850萬元;伙同何月霞等人收受趙某杰好處費人民幣600萬元,其中何繼雄分得240萬元;何繼雄本人收受樊某華好處人民幣120萬元、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購物卡、港幣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39萬余元的豐田佳美小汽車一輛;收受冼某洪購房款人民幣120萬元、美元5000元;收受兆聯(lián)公司給予的好處人民幣221萬余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104萬元。
綜上,何繼雄伙同何某霞等人共同或單獨受賄共計人民幣2640萬余元、港幣1萬元、美金5000元和購物卡價值人民幣107萬元。其中何繼雄個人占有受賄款共計人民幣1590萬余元、港幣1萬元、美金5000元和購物卡價值人民幣107萬元。
在廣州市紀委對何繼雄進行立案調(diào)查期間,何繼雄交代了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個人或公司財物的行為。可見,何繼雄是辦案機關在掌握其犯罪線索的情況下被查處的,其并非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何繼雄歸案后檢舉揭發(fā)樊某明、樊某熊涉嫌行賄、受賄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何繼雄羈押期間發(fā)現(xiàn)并報告同倉人員企圖自殺的信息,使該所消除了一起嚴重的安全隱患。據(jù)此,應認定其在羈押期間悔改表現(xiàn)好,但該行為不構成立功。
案發(fā)后,何繼雄向偵查機關退贓人民幣200萬元。偵查機關查扣何繼雄名下廣州市天河區(qū)海安路、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村逢源大街以及其他何繼雄享有權益的房產(chǎn),為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提供了條件。
對于何繼雄舉報譚麗群等人受賄問題,根據(jù)偵查機關廣州市檢察院出具的《補充偵查說明》,何繼雄檢舉譚麗群等人職務犯罪線索的情況,在何繼雄舉報之前,該院已掌握該情況,何繼雄不構成重大立功。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偏重,二審予以改判。
2017年4月13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院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一項對何繼雄的定罪部分,撤銷第三、四項和第一項對何繼雄的量刑部分。廣東省高院終審改判,以受賄罪判處何繼雄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0萬元。
廣州原副市長一審判無期稱要上訴
4月14日上午,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受賄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曹鑒燎受賄款項超8000萬元,受賄罪名成立。曹鑒燎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處罰金250萬元,并沒收多處房產(chǎn)。曹鑒燎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繼續(xù)上訴。
行賄廣東副市長及下屬的商人也獲刑
2016年3月,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腐敗案關鍵人物之一、廣州市龍洞龍匯實業(yè)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樊某華,向曹鑒燎行賄價值千萬元的別墅,獲得大量工程項目。廣東高院終審維持深圳中院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樊某華有期徒刑5年6個月,扣押在案的90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樊某華于上世紀80年代在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鎮(zhèn)經(jīng)營土石方工程生意的過程中,認識了時任沙河鎮(zhèn)黨委書記的曹鑒燎,兩人互有來往且關系日漸密切。1996年至1999年間,樊某華為了承攬沙河鎮(zhèn)政府發(fā)包的工程項目以及和沙河鎮(zhèn)政府下屬企業(yè)開展商業(yè)合作項目,多次向歷任廣州市天河區(qū)委常委兼區(qū)政府副區(qū)長、天河區(qū)委副書記兼區(qū)政府區(qū)長、天河區(qū)委書記的曹鑒燎請求提供幫助。曹鑒燎接受請托后,又要求時任沙河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政府鎮(zhèn)長的何繼雄為樊某華提供幫助。
在曹鑒燎和何繼雄的幫助下,樊某華以其掛靠的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建筑公司的名義,先后承攬多項工程。
為感謝何繼雄并希望其進一步提供幫助,樊某華于1997年7月出資購買了一輛價值人民幣39萬余元的豐田佳美小汽車送給何繼雄。而為了感謝曹鑒燎,樊某華于1998年5月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位于番禺區(qū)祈福新村豪庭西路的一幢價值983萬余元的別墅送給曹鑒燎。在裝修完畢并還清貸款后,樊某華于2003年前后將該別墅交給曹鑒燎實際使用。據(jù)曹鑒燎稱,他一般周末會到該別墅小住。尤其在2005年,他經(jīng)常帶情人盧某到此居住。
文/記者 洪雪 吳潔 編輯/吳潔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廣州原紀委書記 受賄26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