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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談"認罪認罰從寬"如何防止權錢交易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兩高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傳遞了這個信息。
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為什么要進行這樣的制度試點?試點中如何防止出現(xiàn)花錢買刑和權錢交易等問題呢?
王愛立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說,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關于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部署的要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談到如何確保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訴訟中發(fā)生司法不公、權錢交易等腐敗現(xiàn)象時,王愛立說,在授權試點決定中,對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遵循刑法和刑訴法的基本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完善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強化監(jiān)督制約,嚴密防范并依法懲治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等。同時,授權決定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中期報告。這個試點是兩年,所以試點一年就要向常委會作中期報告。
在授權決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辦法,在試點辦法中進一步對防止出現(xiàn)司法不公、權錢交易的司法腐敗問題,在證據(jù)的證明標準、規(guī)范訴訟程序、加強監(jiān)督制約以及加大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以確保司法公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試點 認罪 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