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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引發(fā)的思考:汽車可以共享 風險不能共享
法治盛言
假如出現嚴重事故,棄車逃逸的現象可能會比開著自家車輛的情況更普遍;若是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那么,此時運營方是否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近年來,“共享經濟”方興未艾,共享單車產品層出不窮。在解決了“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之后,精明的創(chuàng)業(yè)者瞄準了大中城市上班族買車難、養(yǎng)車更難的痛點,共享汽車應運而生。
共享汽車實質上屬于汽車租賃的一種方式。目前各地汽車租賃領域的準入限制都有放寬的趨勢,有些地方已經將汽車租賃業(yè)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降低了政策門檻,共享汽車也因此有了“攻城略地”的最好時機。但是,共享汽車最大的法律風險在于具體運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共享單車遭破壞是很普遍的現象,但拆掉自行車的零部件,很容易被觀察發(fā)現,結果最多就是這輛共享單車閑置,無人再用,還不至于導致安全問題。但假如共享汽車被動了手腳,被拆走一些關鍵零部件,或是輪胎等涉及交通安全的部件遭到破壞,則可能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害,此事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到底是汽車的產品質量責任,還是運營方管理不善的違約責任,還是駕駛員駕駛不慎的侵權責任?對于受害者來說,要厘清這些責任并獲得賠償,無疑較為困難。
即使在汽車沒有遭到破壞的情況下,對于正常駕駛汽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損失的,如何“共享”責任也是一個難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租賃等情況導致汽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使用人為主要事故責任人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是對于一些后果嚴重的交通事故來說,交強險只能覆蓋很小一部分損失。
部分共享汽車的運營者在用戶協議中規(guī)定,半年以上駕齡的用戶可選擇是否購買保險。共享汽車大多是短時間短程的使用,因此將有許多用戶不購買保險。假如出現嚴重事故,棄車逃逸的現象可能會比開著自家車輛的情況更普遍;若是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那么,此時運營方是否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目前法律并無相應規(guī)定,但所謂“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最終運營方可能還是得背這口鍋。共享汽車還有可能給交通違章的查處帶來新的挑戰(zhàn),違章扣分等問題無法妥善解決。
因此,共享汽車想要在城市里暢通無阻,運營方需要仔細考慮多方面的問題。首先既要與交警部門“合作”,規(guī)劃合理的方案,避免違停影響交通,也要妥善處理由于交通違規(guī)產生的罰款、扣分等事項,讓用戶切實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其次,要有效記錄用戶的使用行為和身份等信息,避免共享汽車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載體。
汽車共享的結果可能是風險“共享”,責任“共享”,一些法律問題可能會糾纏在一起。根據越復雜的系統可能導致越復雜問題的基本規(guī)律,相對于人畜無害的自行車,共享汽車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共享經濟”是一種節(jié)約資源,提倡自覺的經營模式,受到很多人追捧,原因在于這種模式是共利的,但假如共享經濟本身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無法劃清的責任,那么這種模式也將無法持續(xù)。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梁霄
關鍵詞:共享 汽車 思考 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