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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駁回念斌賠償申訴 賠償數(shù)額止步119萬元
“法院說與他們沒關系,公安機關也不認為是他們造成的?!蹦罱ㄌm說,2017年1月9日,福建省公安廳作出了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稱查明念斌羈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間,看守所均依法及時對念斌加戴、解除制式械具,械具使用合理,確保不會影響其正常直立行走、肢體活動等等。
該復議決定書還稱,念斌入所及羈押期間,未發(fā)現(xiàn)且念斌本人未反映因上械具導致健康受損,離所體檢也顯示身體未發(fā)現(xiàn)異常,“賠償申請人反映因加戴械具導致腰椎、前列腺嚴重損害、神經(jīng)壞死等情況沒有依據(jù)”。
對于這些說法,此前,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多名法律學者曾出具法律意見認為,福州中院是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學者稱,該院4次錯判導致念斌被戴上死刑犯須加戴的鐐銬,故二者存在因果關系。念建蘭則認為,如今八級傷殘卻無人賠償,有法院、公安相互推諉之嫌。
靠“協(xié)商”的伸冤費用
另一部分未獲支持的是伸冤費用,包括“伸冤的借款及損失、孩子及申訴人的生活、專家論證費用”等等,合計約340萬元。
念建蘭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申訴復查期間,最高法曾組織協(xié)商,福建有關部門一度同意在119萬元之外另補償100余萬元,但在去除念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問題上,念斌與有關部門產(chǎn)生了分歧,“最終,這筆100余萬元沒有給了”。
作為未明確列入法律的伸冤費用,“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足以讓它成為泡影。最高法決定書載明,該費用并非法定賠償項目,念斌對此亦有明確認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從妥善處理賠償糾紛、切實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幫助申訴人盡快回歸社會的角度出發(fā),對有關各方要求進行協(xié)商,但最終各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該院賠償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也就是不予賠償。
“協(xié)商完,對方說不給,法院就判不給了?!蹦罱ㄌm對此失望,“如果不是因為這起錯案,我們家會發(fā)生伸冤費用?會產(chǎn)生律師費用?會老家被砸?念斌會囚禁八年,帶回一身傷???這一切難道是我們家為了彼此考驗安排的一場游戲?”
類似情況早已被學者詬病。據(jù)《法制晚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公開表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是法定損害賠償,而非實際損害賠償,“并不是說你有多少損失就能獲得多少賠償,也不是所有的損失都能得到賠償?!?/p>
馬懷德認為,未來,國家賠償法應該堅持合理賠償原則,不能僅堅持法定賠償而忽略了合理性,有些已經(jīng)造成的損失,雖然沒有進入法定賠償?shù)姆秶?,但是不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如伸冤費、律師費等;此外還應堅持有利于受害人原則,“因為國家賠償對于受害人而言是百分之百的損失,在賠償有爭議的情況下,應該從有利于受害人角度考慮。”
事實上,2016年年初向最高法申訴之后,念斌幾乎一年未再接受媒體采訪。他稱這是希望給有關部門完善、討論的時間,這是他“對這個社會和幫助過我的人們最善意的回饋”。
“119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是九牛一毛。說真的,心累了,人生最好的年華被毀了。”念建蘭覺得有些無力:在司法錯判之后,她依然像當年解救弟弟一樣,繼續(xù)奔波在反映問題的道路上。如今,最高法已有終局決定,面對傷病弟弟及破碎的家庭,她不知下一步如何是好,“希望念斌能盡快恢復正常生活,希望冤案平反者回歸社會后的救助、追責制度能夠完善。”
編輯:秦云
關鍵詞:最高法 駁回 念斌賠償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