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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濤:修法配套政策需疏通堵點、消除痛點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2016年12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家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十三五”規(guī)劃,推進教育現代化為國家建設提供人才支撐。規(guī)劃中明確指出:擴大教育開放合作,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舉辦學校和教育機構,探索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實行差別化扶持。
不止于此,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的完成,未來國家將出臺一系列政策,除分類管理外,在貸款、融資、產權、歸屬、教師保障、政府扶持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制度安排。為切實促進民辦教育發(fā)展,落實民促法修法等支持性文件,我們應進一步疏通堵點,消除痛點。
第一,完善民辦教育準入和退出制度。我們鼓勵民間力量、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但哪些可以進入,要有更明確的范圍。同時,放開管制,適度放寬辦學條件和籌設期限;鼓勵公有、民營、外資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允許公辦和民辦學校相互投資、相互委托管理、相互購買服務。
第二,公辦、民辦學校應在招生專業(yè)設置計劃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擁有自主權且都可以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yè)。同時,民辦學校的示范專業(yè)和特色專業(yè)應該由民辦學校自主編制招生計劃,保證其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權。
第三,降低公共資源服務門檻。如中央可設立全國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的建設,支持民辦教育領域重要的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試點,支持全國性的民辦教育公共服務(資源)平臺的建設,獎勵和表彰為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同時,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實際,分階段落實民辦學校學生生均財政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公辦學校生均財政撥款和學校實際辦學成本制定。再者,全面落實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獎助學金政策;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納入政府教育部門預算體系,保證與公辦學校在財政教育項目、科研項目申報上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允許公辦、民辦學校教師之間合理流動。保證雙方具有同等的政策待遇,同時,政府需要拿出適當資金,建立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的新機制,建設公辦、民辦教師統(tǒng)一管理平臺。
第五,合理確定各類稅費征收的范圍和比例。如對非營利性學校,應完全參照公辦學校的標準執(zhí)行,在建設規(guī)劃、用水、用電、用氣、排污等方面與統(tǒng)計同類公辦學校同等對待。營利性學校則比照高新技術企業(yè)15%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暫緩征收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培訓教育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作者系青年長江學者、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長,文章根據其論壇發(fā)言整理。)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周海濤 修法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