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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產權是依法治國重要標尺
依法保護財產權,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fā)全社會的創(chuàng)造力,激勵和動員全體社會成員融入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大潮之中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備受社會關注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于近期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印發(fā)實施。文件從11個方面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進行了全面部署?!兑庖姟返某雠_,必將增強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感,增強各類主體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動力,對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一個人擁有按照自己的方式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是其享有自由、尊嚴和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其實現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正因如此,保護公民財產權成為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準則,也成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標尺。
加強產權保護,除了不斷完善制度,還需要執(zhí)法理念、執(zhí)法標準和執(zhí)法方式的調整與轉變。
保護財產權,首先要恪守物權法定原則。一切個人擁有的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即應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非法侵犯和剝奪。在法治社會,一切產權的變動、限制和剝奪,都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來完成。如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征用公民、法人的財產,除應嚴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支付公平合理的補償,還應當賦予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保護財產權,要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可以確保財產交換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還可以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水平,是實現個人財富增值的重要手段。在執(zhí)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中,要恪守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邊界,不能將公權力凌駕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作為政府違約、毀約的抗辯理由,隨意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導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無法實現。
保護財產權,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核心競爭力的關鍵,也是構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zhàn)略制高點。我們只有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的獨占和壟斷的專有權利,才能為實施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提供有力支撐。
“分已定,人雖鄙,不爭。”保護財產權,必須建立和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產權歸屬確認體系。在執(zhí)法實踐中,有的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終局裁判,產權存在重大爭議,罪與非罪尚未確定,何為“贓物”尚未確認,涉案財物就被執(zhí)法機關提前拍賣處理,導致終審判決后財產無法回轉和返還。有的隨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強制措施,未給企業(yè)正常經營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間和機會。因此,建立以人民法院終局裁判來確定財產所有權最終歸屬的解紛體系,是依法治國背景下保護財產權的必然要求。
保護財產權,單靠法律規(guī)范難以實現,還必須在全社會培養(yǎng)和樹立正確的財富觀。一切經過合法方式獲得的財富都應當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一個人依法擁有的財富越多,向國家交納的稅收越多,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就越大,理應獲得全社會的普遍尊重。只有在全社會培養(yǎng)和樹立正確的財富觀,才能激發(fā)創(chuàng)造財富、造福社會的熱情。同時,進一步加大社會征信體系建設,讓一切財富的聚集、物權的變動、契約的履行變得更加公開透明,堵塞一切權力尋租、坑蒙拐騙、制假售假的漏洞,才能最終形成“以創(chuàng)造為榮、為財富點贊”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21日 05 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財產權 創(chuàng)新 創(chuàng)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