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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評論員:人大釋法是權力也是憲制責任
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電人民日報11月5日評論員文章:人大釋法是權力也是憲制責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jīng)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將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通過明確相關法律規(guī)定,澄清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所規(guī)定的特別行政區(qū)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認識,為依法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選舉和宣誓中發(fā)生的問題,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確方向。此次釋法,法理和法律依據(jù)充分,非常適時、非常必要,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人大釋法既是行使權力,也是履行責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次主動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維護國家主權權力和“一國兩制”方針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某些人肆無忌憚地鼓吹“港獨”,某些當選議員更是借宣誓場合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違反憲法和基本法,也違反香港有關法律,嚴重觸碰“一國兩制”底線,危及國家統(tǒng)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危害國家核心利益和廣大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性質惡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力也有責任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堅決反對和遏制“港獨”,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安全。
此次釋法,對保證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對維護香港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根據(jù)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jù)需要在任何時候行使這一權力。當前,香港社會對宣誓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爭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極大干擾。問題的核心是,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的人,直接違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guī)定的公職。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一錘定音,亮明法律的紅線,對遏制“港獨”、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根據(jù)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對基本法及其解釋,香港特區(qū)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香港司法機關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所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正確處理有關案件,符合法治原則,是保證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釋法也為今后處理同類事件明確了規(guī)范、立下了規(guī)矩。
香港回歸以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的出發(fā)點和目的,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wěn)定,必將繼續(xù)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此次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會正常運轉、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區(qū)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不容置疑。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人大釋法 權力 憲制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