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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離婚緩沖期”
此外,一點緩沖期也沒有的“當場領證”,還造成一些人出于利益驅動,為了規(guī)避債務、限購、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獲取優(yōu)惠房貸,獲得更多拆遷征地補償等目的進行“假離婚”。因為“假離婚”的目的一般具有時效性,若無法及時離婚,其“假離婚”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所以,離婚緩沖期還能有效避免“假離婚”現象的發(fā)生。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面對離婚率飆升,發(fā)放離婚證的民政部門也應該有所擔當。有人說,設置離婚緩沖期違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條款,筆者不這樣認為,因為緩沖期只是“緩沖”一下,并非堵住離婚之路,真想離婚的夫妻,緩沖期一過,照樣領到離婚證。
曾看過一篇《武漢婚姻登記員一句“打印機壞了”,在9年里挽救了500對婚姻》的新聞,新聞中的登記員,用心善良但做法違規(guī)。與其讓登記員冒著違規(guī)違紀的風險挽留婚姻,不如將挽留婚姻制度化。換一個角度看這個新聞,幾年時間竟然挽救這么多婚姻,可見在離婚大軍中,確實存在沖動離婚與任性離婚的情況。緩沖期讓夫妻彼此冷靜思考,謹慎行事,避免了冒失和沖動,筆者認為值得一試。不過,筆者認為,三個月的緩沖期時間有點長,最好改成兩個月甚至一個月。對于那些沖動離婚的夫妻而言,只要當場不發(fā)證,就有峰回路轉的可能,只要有個臺階,他們就順著臺階回家,繼續(xù)奏響鍋碗瓢盆交響曲。同時,緩沖期時間變短,也防止真想離婚的夫妻不因為緩沖期過長而繼續(xù)遭受折磨與煎熬。
編輯:秦云
關鍵詞:離婚率 緩沖期 3個月 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