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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施救免責,法律如何改造人心?
為了解決突發(fā)疾病現(xiàn)場第一目擊者“不敢救、不會救”的社會難題,深圳擬規(guī)定善意無償?shù)木o急救護造成損害可以免責,并強制公安、學校、公園、交通站點等重點單位場所培訓救護員的比例。目前,由深圳市衛(wèi)計委起草的《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院前醫(yī)療急救條例》(下稱《急救條例》)正在當?shù)胤ㄖ妻k官網(wǎng)公開對外征求意見。(1月11日《南方都市報》)
“無償緊急救護將可免責”,這一概括式、兜底性的法律表述,被媒體生動地稱為是深圳版 “好人法”。通過事前豁免司法責任,鼓勵陌生人在危急情境下,對受傷者采取緊急救助——這套邏輯之中,法律對社會道德生活的調適功能,又一次得到了確認與重申!那么,當清晰厘定權責關系、徹底排解后顧之憂之后,我們會否變得更有勇氣,在關鍵時候“該出手時就出手”?確知的是,所謂“好人”,從來都需要被發(fā)現(xiàn)、被鼓勵,立法指向的調整,顯然至關重要。
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內,救人者并不擁有預設的“豁免權”。其出現(xiàn)失誤后是否要擔責,一則取決于被救者及其家屬是否興訴索賠,再者則取決于司法機關依據(jù)具體情境、具體證據(jù)作出的判決。在這一模式下,救人者極可能被卷入無休無止的官司風波,甚至于最終還會損失掉一大筆民事賠償。鑒于此,許多人為了避免“麻煩”,久而久之也就習慣于視而不見、見死不救了。一直以來,“救人者”天然的道德優(yōu)勢,遠未轉化為必要的法律保護,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立法層面,對“好人”的事先保護不力,不僅助漲了撒潑耍賴以及無端濫訴之風,也使得明哲保身的犬儒哲學成為一種流行的道德風氣……為此求解,深圳版的“好人法”,自一開始就被寄予了厚望。其中,“無償緊急救護免責”的規(guī)定,跳開了具體場景、具體人或事的限制,以“無一例外”的普遍適用性,宣示了一種具備絕對效力的“免責權”。倘若該規(guī)定能最終施行,勢必會極大喚起人心善意,激發(fā)民眾扶危濟困的熱情。
包括鼓勵“緊急施救”在內,法律對公民行為和道德生活的指引,實則一個穩(wěn)步的、遞進的過程。規(guī)定“緊急救護免責”只是前提性的第一步,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嘗試規(guī)定“見死不救者將追責”——這兩個方向的立法努力,本就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然而,不得不說的是,就“法律改造人心”而言,深圳版的“好人法”未免有些力有不逮:其終究只是市衛(wèi)計委所擬定的《急救條例》而已,具有鮮明的業(yè)務專屬性,且法律位階太低,司法實踐中注定會遭遇尷尬。
地方充分運用自身的立法權限,先行先試試水“好人法”固然值得肯定??墒切枰鞔_,“救人者免責”的之類的規(guī)定,因其限制了被救一方的索賠權、訴訟權,顯然已經(jīng)涉及到對公民權利的“重置”。茲事體大,定然離不開上位法的支持,也少不了上級機關的配合。而事實上,為了更好地激勵好人為善,也的確需要整個立法體系協(xié)調聯(lián)動起來了?。ㄈ弧∮瘢?/p>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緊急施救免責 深圳版 “好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