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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院就重大緊急案件越級請示需說明理由
中新網(wǎng)1月7日電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消息,最高檢日前下發(fā)《規(guī)定》明確,對重大緊急的突發(fā)案件,下級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檢察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fā)《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guī)定(試行)》(下稱《規(guī)定》)。
該《規(guī)定》明確指出,下級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復雜的問題,經(jīng)本級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檢察院請示。上級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并答復下級檢察院。
《規(guī)定》要求,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fā)案件,下級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檢察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請示的案件,經(jīng)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逐級向更高層級檢察院請示。
《規(guī)定》強調,下級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tǒng)一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報送上級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其中,請示文書要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下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下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意見。下級檢察院有案卷材料的,應當一并附送。
《規(guī)定》指出,上級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并答復下級檢察院。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答復下級檢察院。對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復下級檢察院;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jīng)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規(guī)定》強調,故意違反辦理程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作出的答復意見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guī)定的,上級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重大緊急案件 越級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