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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五、 健全檢察管理與監(jiān)督機制
22. 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決定,或依法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決定;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異地管轄;可以在轄區(qū)內人民檢察院之間調配檢察官異地履行職務。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指令,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23. 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的處理或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在請示中應當載明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包括各種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檢察長意見。
24. 司法辦案工作應當在統(tǒng)一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上運行,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jiān)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和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對辦案工作審核、審批,應當在統(tǒng)一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上進行。
25.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tài)監(jiān)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后的案件質量進行評查。
26. 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承辦。
27. 當事人舉報投訴檢察官違法辦案,律師申訴、控告檢察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有跡象表明檢察官違法辦案的,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檢察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更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28. 建立以履職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效、司法技能、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業(yè)績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29. 建立辦案質量評價機制,以常規(guī)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辦案質量進行專業(yè)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30. 構建開放動態(tài)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平臺、重要案件信息發(fā)布平臺、法律文書公開平臺、辯護與代理預約平臺,推進新媒體公開平臺建設。
31. 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以及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進一步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加強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
六、 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
32. 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司法責任包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檢察人員與司法辦案活動無關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33. 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fā)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依照相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34. 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ㄒ唬┌?、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
(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ㄋ模┻`反規(guī)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ㄎ澹┻`反規(guī)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叫淌掳讣茌牱秶醪椤⒘傅?;
?。ㄆ撸┓欠ㄋ巡榛驌p毀當事人財物的;
?。ò耍┻`法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ň牛σ呀洓Q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
?。ㄊ┻`法違規(guī)使用武器、警械的;
?。ㄊ唬┢渌`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35. 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ㄈ╁e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ㄋ模┥姘溉藛T自殺、自傷、行兇的;
?。ㄎ澹┓缸锵右扇?、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e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
?。ㄆ撸┡e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ò耍┢渌麌乐睾蠊驉毫佑绊懙摹?/p>
36. 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不當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37. 獨任檢察官承辦并作出決定的案件,由獨任檢察官承擔責任。
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由其負責人和其他檢察官共同承擔責任。辦案組負責人對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其他檢察官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屬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檢察官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決定事項負責。
38. 檢察輔助人員參與司法辦案工作的,根據職權和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檢察官有審核把關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9.檢察長(副檢察長)除承擔監(jiān)督管理的司法責任外,對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辦案事項決定承擔完全責任。對于檢察官在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的事項,檢察長(副檢察長)不因簽發(fā)法律文書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根據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要求進行復核并改變原處理意見的,由檢察長(副檢察長)與檢察官共同承擔責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改變檢察官決定的,對改變部分承擔責任。
40. 檢察官向檢察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jié),導致檢察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官承擔責任;檢察委員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原因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41. 上級人民檢察院不采納或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正確意見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jié),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命令、決定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jiān)察機構受理對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和司法過錯行為的檢舉控告,并進行調查核實。
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fā)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fā)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應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43.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jiān)察機構經調查后認為應當追究檢察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后,移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jiān)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檢察官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重大過失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并就其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重大過失承擔舉證責任。當事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辯解、申請復議。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無責、免責或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44. 對經調查屬實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人員,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分別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相應處理:
?。ㄒ唬斀o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ǘ斀o予紀律處分的,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jiān)察機構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
?。ㄈ┥嫦臃缸锏模扇嗣駲z察院紀檢監(jiān)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5. 檢察人員不服處理決定的,有權依照《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46. 檢察官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檢察官調離、辭退或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官對法定職責范圍之外的事務有權拒絕執(zhí)行。
七、 其他
47. 本意見適用于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qū)確定的試點檢察院,其他檢察院可以參照執(zhí)行。
48.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