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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歷從“法制”到“法治”的轉(zhuǎn)變
從“法制”到“法治”,看似一個字的改動,中國卻走過了20年的歷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犯也是公民”、“實行社會主義法治”、“以法治國”、“保障人權(quán)”……這些今天的平常提法,在中國當代法治史上卻是經(jīng)歷了艱難曲折的歷程才被確立起來。
通過這些詞匯背后的爭論,我們看到中國法治觀念的前進步伐……
———編者
確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觀念
《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發(fā)表后,有讀者寫信給我說:“我很欽佩你,但是很擔心你被打成右派”。
改革開放初期,法學界有兩篇文章影響很大,都是《人民日報》發(fā)表的。1978年12月6日發(fā)表了我撰寫的《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稍晚又有喬偉的《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兩篇文章標志著法學界的思想解放開始了。
寫這篇文章和我個人的生活經(jīng)歷有關(guān)系,也和“文革”有關(guān)系。當時十一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人心思法、人心思定、人心思治的情緒是很強烈的。大家開始突破理論禁區(qū),以前不允許談的問題現(xiàn)在可以討論了。我想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法學的春天到來了,就開始寫《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從構(gòu)思到寫完不到半個月。
寫這篇文章時,壓力是有的,但是心里很坦然。“文革”期間我看到的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個案太多了。這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值得突破,而且相對來說好突破一點。法律平等問題在1954年的憲法中有表述,但是在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中被取消了。
文章發(fā)表后,國內(nèi)國外反響比較大,我收到好多信件。其中一封陜西農(nóng)村郵來的信,給我的印象很深。字跡很好,可能是個知識分子寫的。他說“我很欽佩你,但是很擔心你被打成右派”。因主張法律平等而被打成右派,并非沒有先例。1957年“反右”運動,法學界弄了很多“右派”。當時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賈潛主張“磚瓦論”,說我們可以把資產(chǎn)階級法律廢除,但是不能一點也不繼承,就好像房子被推倒,磚和瓦還是可以用的,結(jié)果被打成“右派”。學者楊兆龍,也是因為法律的繼承性和平等問題,受到批判。
《紅旗》雜志社主動請我用這個題目再寫一篇文章,我對雜志社理論部的編輯說,這個題目你們要考慮,因為當時理論界和人大、政法部門中的主流看法是,“公民”和“人民”有嚴格區(qū)別,敵對勢力是公民但不是人民,因此對他們不能講平等,所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說法就有點問題。而且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用的是“人民在自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雜志社研究之后,還是決定和十一屆三中全會保持一致,使用“人民”這一概念。
這篇文章名叫《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人民日報》上的那篇長,是重寫的。但《人民日報》上的那篇影響更大,外國的一個記者發(fā)了通訊,說這是中國共產(chǎn)黨在民主法制上采取新政策的一個信號,當時供中央領(lǐng)導人看的“大參考”登了他的通訊。
確立“罪犯也是公民”的觀念
《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發(fā)表以后,全國鬧開了。監(jiān)獄里邊有人拿著《人民日報》說,“你看,我也是公民”。
我對人權(quán)問題的關(guān)注是從《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開始的,接下來我還寫了《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這篇文章的誕生有它的偶然因素。在一次民主與法制研討會上,時任中國社科院副院長的鄧力群做了主題發(fā)言,說“文革”期間他被關(guān)在秦城監(jiān)獄隔離審查,這個關(guān)押高級政治犯的監(jiān)獄很有意思,它是公安部副部長楊奇清負責建造的,但是第一個被關(guān)進去的就是他自己。鄧力群說完這個之后,又講了一個故事,給我很大的震動。他說他當時親眼看到監(jiān)管人員為了懲罰被審查的人,故意污辱犯人的事例。
這太不像話了,我決定要給罪犯寫一篇文章。我找了我的朋友徐炳。他此前在《光明日報》上就張志新事件發(fā)表了一篇關(guān)于言論自由的文章,有17個省的報紙轉(zhuǎn)載了這篇文章,他寫這篇文章前征詢過我的意見,就這樣認識了。《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這篇文章,以我為主,是我倆共同起草的,刊登在1979年10月30日的《人民日報》上。
我在這篇文章中說,罪犯也是公民,他有很多權(quán)利,盡管剝奪了他很多自由,但他的財產(chǎn)、他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都要受到保護。文章發(fā)表以后,全國鬧開了。監(jiān)獄里邊有人拿著《人民日報》說,你看,我也是公民。
該文引起很大的風波。我、人民日報、全國人大研究室,還有公安部勞改局,這四個地方都收到好幾百封信,有反對的,也有支持的。有點名批評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也在一個文件上不點名地批評了兩篇文章,其中一篇就是我的這篇《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我私交很好的一個同學也在上海《解放日報》上發(fā)了一整版文章批評我這篇文章,不同意罪犯也是公民。
后來,公安部勞改局辦公室主任李均仁跟我交換意見。他說:“李老師你的文章寫得好,很多事我們以前沒有想到,確實對我們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希望你再寫。”雖然前一篇文章已經(jīng)被高層批了,但后來我又寫了《再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發(fā)表在1980年第3期的《法學雜志》上。
為什么要寫第二篇呢?第二篇有個核心的觀點,就是罪犯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以后,不是所有的權(quán)利都被剝奪了。當時法學界很多人認為,一被剝奪了政治權(quán)利,所有的政治權(quán)利就都沒有了。我說,這是不對的,只有四項政治權(quán)利沒有了,其他政治權(quán)利是不能剝奪的,例如申訴、檢舉、控告、揭發(fā)……直到執(zhí)行槍決之前,你都可以喊冤申訴,這個權(quán)利是不能剝奪的。這也是政治權(quán)利。
后來是中國社科院副院長張友漁保了我,他說:“李步云這篇文章沒有錯,觀點是對的,如果說有什么不足,頂多是說早了一點,現(xiàn)在我們這些老干部的權(quán)利還得不到保障呢,別說罪犯了。”
編輯:曾珂
關(guān)鍵詞:從“法制”到“法治” 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