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高院的再審判決中寫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時間之所以確定為1995年1月22日,是根據楊某某的證言,但楊某某的證言“合法性、真實性存疑,不能采信”。貴州高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楊明殺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實性存疑的楊某某證言外,本案沒有其他合法、真實、充分的證據證實系楊明殺害了王某某。綜合全案證據,不能得出楊明殺害了王某某的結論。
編輯:楊嵐
關鍵詞:20年不認罪 殺人犯 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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