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主體有三類人。一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zhí)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二是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體由繼承人推選一個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或者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三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繼承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擔任 遺產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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