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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提升出口管制法治化水平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劉紅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這意味著,此前由6部相關行政法規(guī)組成的出口管制體系正式進入立法階段。
出口管制,是指一國為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等目的,對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此前制定了監(jiān)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guī)。
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包括總則、管制政策和清單、管制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8條。
記者注意到,草案除將兩用物項、軍品、核納入管制物項外,還明確將“其他與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納入管制物項,確保應管盡管,實現(xiàn)管制物項全覆蓋。
在適用主體上,草案涵蓋出口行為所涉各類主體,包括中國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確保出口管制“見物又見人”。
在管制環(huán)節(jié)上,草案既適用于出口,也適用于過境、轉(zhuǎn)運、通運、再出口等各個相關環(huán)節(jié),確保不留空白和死角。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在嚴格出口管制的同時盡可能方便企業(yè)。比如,草案規(guī)定對出口經(jīng)營者可以依法實行備案管理,對內(nèi)部合規(guī)審查制度運行情況良好、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出口經(jīng)營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許可便利措施等。(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出口 管制 草案 立法 管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