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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懲戒權需要新的教育共識
教師懲戒權一直備受關注。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wǎng)發(fā)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將此前審議稿引發(fā)爭議的老師可對學生“罰站罰跑”的條款刪除,并將具體的懲戒規(guī)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在全國率先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有專家建議,給予教師自主裁量權,讓學生參與規(guī)則制定。
今年以來,教師懲戒權被廣泛討論。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教師法》的議案,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并認為教育懲戒權屬于公權范圍。今年7月,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zhì)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標志著教育懲戒權正式獲得教育制度的認可。
廣東擬在全國率先用地方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是值得肯定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初審稿規(guī)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并可以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而今的征求意見稿將“站立慢跑”等措施刪除,既體現(xiàn)了立法過程的審慎性,也從側(cè)面表明教育懲戒權“標準化”落地仍有難度。
一方面,在相關法律規(guī)定層面,《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guī)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也都對保護未成年人、禁止體罰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另一方面,《教育法》《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等明確“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批評教育”“可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然而,教師批評教育權、處分權的邊界,以及體罰、變相體罰的邊界,都沒有被廓清,也缺乏明確的指導性標準,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育懲戒權的明晰化。
隨著社會的文明累進,學生和家長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也存在對法律法規(guī)“自我解讀”的現(xiàn)象。一種出于教育目的的懲戒,在家長和學生看來或許就是變相體罰,甚至被認為是侮辱人格,教師或許就會認為這是批評教育權的范疇,加之教育懲戒所帶來的“不適感”,既包括生理層面的,也包含心理層面的,很難明確界定懲戒措施是否適度與合理。這種之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解讀,在某種意義上反映的是家校之間的觀念分歧。
從古已有之的“嚴師出高徒”,到禁止體罰后一味提倡賞識教育,再到當前明確教育懲戒權,這既是教育理性演變的過程,也都表征著不同年代社會認知的基礎。從賞識教育到賦予教育懲戒權的過渡,首先需要構(gòu)建新的教育共識,讓家校之間在同一個頻道上討論和交流孩子的教育問題。或許只有如此,教育懲戒權才會盡早落地。應當明確和重申的是,教育的底色應該是春風化雨,但“老師不敢懲戒,受害者最終是孩子”。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教育 懲戒 教師 明確 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