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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辦案反被關押2年5個月 曾一年抓20多個殺人犯

2019年03月29日 07:1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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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追蹤

偵辦詐騙案成濫用職權罪 無罪后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

盡管已經離開看守所兩年多,回憶起當年的案件細節(jié),劉延波突然變得口吃,他來回念叨,“這案子一看就知道誰是正義的,太明白也太簡單了。”

這名昔日的河北省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在偵辦一宗詐騙案后,命運陡轉:嫌犯被異地政法部門釋放,作為辦案人的他和另一名刑警孫盟盟反而失去了自由,分別被指控涉嫌濫用職權罪,以及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從2013年到2018年,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將該案發(fā)回重審。

在被關押兩年零五個月年后,兩名刑警被取保候審。直至2018年10月1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劉延波無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

2019年1月7日,已是邯鄲市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隊一名普通民警的劉延波,向賠償義務機關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請求。

偵辦詐騙案反成被告人

事情源起于2008年的一樁詐騙案。據邯鄲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訴書顯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孫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邯鄲的一名趙姓商人,二人向其謊稱能運作購買海南海鋼集團全部貧礦石項目,趙姓商人被誘騙同意投資該項目。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獲取的一份起訴書認定,杜某某、孫某某陸續(xù)向趙姓商人索要了526萬元。在新成立的公司開始運作后,趙姓商人聽說項目與原先的計劃相差甚遠,2011年9月3日,向邯鄲縣公安局報案,稱二人涉嫌詐騙。2013年3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對孫某某執(zhí)行逮捕。幾經輾轉,另案處理的杜某某同樣被羈押于看守所。(詳見中國青年報2016年6月27日8版《邯鄲兩刑警偵辦詐騙案反成被告人》)

然而,2013年11月10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邯鄲市委政法委、張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下達了一封協調、督辦通知,稱經河北省公安廳指定,杜某某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區(qū)分局管轄;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孫某某案由宣化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

通知要求,前述單位要協調、督導有關政法部門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留給各方的協調時間只有兩天。

此后,據了解內情的河北政法系統(tǒng)人士及參與案件移交的民警說法,11月12日,宣化公安在邯鄲把杜某某放了,辦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孫某某則在次日被釋放,《看守所釋放證明書》載明釋放原因是“取保候審”。

案件移交到宣化區(qū)之后,孫某某、杜某某先后徹底擺脫了刑事訴訟程序。對于孫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經該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邯鄲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杜某某案則在當年5月5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決定撤銷案件。

在這兩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個月后,偵辦該案件的兩名刑警劉延波、孫盟盟卻失去了自由。

2013年12月5日、6日,張家口市橋東區(qū)檢察院先后對二人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4年3月27日,該院向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指控稱,劉延波涉嫌濫用職權罪,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被指控濫用職權,曾兩次發(fā)回重審

兩名民警被指控濫用職權罪的原因之一,系檢方認定邯鄲警方對孫某某、杜某某案無管轄權,且在偵查期間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廳關于正確使用執(zhí)法辦案系統(tǒng)的要求》將案件網上流轉。

辯護律師認為,邯鄲縣公安局有權管轄前述詐騙案,“給杜某某、孫某某轉賬的時候,趙姓商人之妻分3筆通過中間人將500萬元打給了杜某某,其中,有350萬元是通過位于邯鄲縣的銀行轉賬的,所以在邯鄲縣公安局報了案”,符合相關規(guī)定。

盡管如此,2014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6年。當年12月,張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審中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發(fā)回重審,理由是“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2015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第二次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5年。次年2月,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6月26日,兩名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們已失去自由兩年零五個月。

2016年12月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審判決,維持了第二次一審判決的結果。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在孫某某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劉延波多次對其暗示、威脅,并帶著趙姓商人的代表進入監(jiān)視居住場所,與其商談與案件無關的經濟糾紛。2011年12月29日,孫與趙在監(jiān)視居住地簽訂了協議,約定孫償還公司1700萬元、將18%股份無償轉讓給趙姓商人等事項。

劉延波告訴記者,孫某某后期定居海南,之前凍結的銀行存款位于海南某銀行。判決稱,2012年1月19日,劉延波、孫盟盟等人帶孫某某和趙姓商人前往海南,解凍了孫的490萬元定期存單。

按照2013年6月30日的邯鄲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務104萬元。這490萬元被孫某某分為兩部分,他將涉案的104萬元當場匯入孫盟盟的個人賬戶;又按照約定,將396萬元匯給了趙姓商人。兩個月后,孫某某與趙姓商人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xù)。

在判決書中,396萬元與18%的股權成為劉延波濫用職權給孫某某造成的損失。孫、趙的協議,也被指系孫在公安人員在場、受脅迫的情況下為換取人身自由而簽訂的。

劉延波堅稱,孫與趙簽訂協議系孫被關押后主動提出,自己作為辦案刑警,幫助孫與趙姓商人的代表聯絡屬職務行為,但從未干預二人的對話。

2018年10月1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確定劉延波的濫用職權行為已給孫某某造成了396萬元的經濟損失,故認定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

孫盟盟在海南匯入自己個人銀行賬戶的104萬元,則成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導火索。邯鄲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表示,按照局里規(guī)定,收繳贓款應交到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里沒有專門賬戶。劉延波也稱,彼時正值春節(jié)前后,因聯系不上單位財務,故將104萬先交由孫盟盟保管。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后來,2012年2月至6月,孫盟盟將其中103萬元多次購買理財產品,盈利10597.05元。2012年11月,孫盟盟把104萬元案款上交至邯鄲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專戶。判決稱,孫盟盟擔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敗露,2013年10月14日將理財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孫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錢都沒使用。”孫盟盟的律師說,資金的多次操作系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用孫盟盟不懂理財、頻繁操作以完成銀行儲蓄任務進行的。

2018年10月19日的判決認定,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申請國家賠償,期待詐騙案不要爛尾

出事之前,作為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每次涉黑案任務派到頭上,劉延波基本都能超額完成抓捕,“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劉延波算了算:光是2004年,他抓的殺人犯就有20多個。

劉延波從小就想當警察。小時候,每次玩到“警察抓小偷”的游戲,他也只愿意當“警察”。

在看守所里,他從不敢說自己是警察,怕被身邊人報復,也因為從刑警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巨大落差。“別人問什么罪,只能跟他瞎編。”

“我從來沒給他們造成過損失。”劉延波堅定地說,在他看來,“時間越長越能證明咱沒罪。我依照法律辦案,肯定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恢復自由之后的劉延波成了邯鄲市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隊的一名普通民警。春節(jié)前,他參與抓捕了一個犯故意傷害罪的農民工。抓捕時,他想起自己失去自由那一天的情景。

“陰影肯定會有。我不知道我要恢復多久,但會越來越好吧。”他說。

劉延波的生活在逐漸回歸正軌,但曾經的詐騙案已爛尾。實際上,有河北政法人士稱,當年那樁略顯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時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領導的協調。彼時擔任該省政法委書記的張越,如今已落馬。

2018年7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張越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fā)、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9億余元。張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詐騙案是否還有重啟的可能?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咨詢了于歡案的辯護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他認為,重啟的條件主要依靠原詐騙案的證據,需要關注在領導干預后,是否有民警非法取證,是否有證人做出偽證影響了案件的走向。

1月7日,劉延波向賠償義務機關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請求。

他提出賠償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56天,錯誤逮捕二年三個月而造成賠償請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損失249432元;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以及錯案責任人向賠償請求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賠償請求人精神撫慰金100萬元;依法追究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錯案責任人的刑事、行政責任。

結果還需要等待。除了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劉延波最希望的,就是有關部門能處理曾經的杜某某、孫某某詐騙案,定個說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 實習生 郭曉陽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警辦案 反被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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