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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將統(tǒng)一用海審查受理方式
自然資源部將統(tǒng)一用海審查受理方式
用海方案未發(fā)生變化不再重復審查
□ 本報記者 郄建榮
“用海方案未發(fā)生變化,自然資源部按程序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不再重復審查和征求意見。”這是自然資源部近日起草的《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作出的明確規(guī)定。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根據(jù)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guī)定,進一步提高項目用海審批效率,《通知》從統(tǒng)一受理方式、簡化申請材料、優(yōu)化審查程序3個方面對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進行了優(yōu)化。
按照《通知》要求,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受理方式將統(tǒng)一。其中,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和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圍填海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自然資源部上報。
對于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的項目,自然資源部要求,應同時報送發(fā)改委。根據(jù)《通知》,不涉及圍填海造地的項目用海,用海申請人直接向自然資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
《通知》提出,將進一步優(yōu)化用海審查流程。在簡化申請材料內(nèi)容方面,《通知》明確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用海申請函、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宗海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資信證明材料和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
《通知》指出,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用海申請人先行提交用海預審申請。項目經(jīng)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按前述規(guī)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
在優(yōu)化審查程序方面,《通知》要求自然資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和用海預審申請材料后,組織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其中,由自然資源部直接受理的項目用海申請應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的事項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權屬爭議或權利重疊情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海洋功能區(qū)劃及生態(tài)保護紅線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要求,岸線利用是否合理;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違法用海行為以及是否已查處并執(zhí)行到位;是否存在信訪事項并處理到位;是否同意項目用海等。
對于不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項目,自然資源部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審查通過項目用海申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后出具用海預審意見。”《通知》明確,項目經(jīng)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如用海方案未發(fā)生變化,自然資源部按程序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不再重復審查和征求意見;如用海方案發(fā)生變化,用海申請人需重新上報用海申請,自然資源部按程序進行審查。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海管字〔2013〕93號)和《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fā)〈屬地受理、逐級審查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申請審查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海管字〔2007〕22號)同時廢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自然資源部 海審查受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