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八成勞動者處于過勞狀態(tài) 對休假權益普遍缺乏了解
保障休息權須完善工時標準制度
八成勞動者處于過勞狀態(tài)對休假權益缺乏了解 業(yè)內人士建議
本報記者 韓丹東
本報實習生 李戀潔
前不久,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河北省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9-2020年)》,涉及住房、健康、出行等方面內容,但被網(wǎng)民劃重點的,則是鼓勵錯峰休假和彈性作息。方案稱,在有條件的地區(qū)探索實施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長假”政策措施。
消息一出,加之春節(jié)臨近,帶薪休假、加班費、休息權等話題引起公眾熱議。《法制日報》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加班已成家常便飯 是否有償情況不一
“加班是家常便飯。”在北京某商場從事銷售工作的李女士如是說。
李女士告訴記者,她們通常一個星期只休一天,而且只能是周一到周五的一天,周末不能輕易請假,每天上班時間是10點至18點。
“公司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是8個小時,但實際的工作時間經(jīng)常會超過8個小時。規(guī)定是一回事,現(xiàn)實又是另一回事。”李女士說,雖然規(guī)定下午六點下班,但經(jīng)常到了下班時間尚未處理完工作上的事情,或者占用下班時間臨時開會。有時到家后還會接到客戶反饋的問題,又要占用休息時間和客戶溝通解決問題。
“每天都會被工作的事占用休息時間,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李女士說。
在北京某酒店廚房工作的趙女士也說,加班是她的常態(tài)。
“酒店工作有旺季和淡季之分。一般在旺季時,一星期休一天;在淡季時,雖然也是一星期休一天,但工作時間相對較短且容易請假,工作強度也相對較小。”趙女士說,“旺季時容易加班,因為當天的工作沒有處理完,還要準備第二天需要的東西。”
與李女士的情況有所不同的是,趙女士加班后會得到一些獎金,一般是月工資的10%左右。
王女士在天津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她的工作時間是9點至17點,她同樣也面臨加班問題。
“如果當天的事務沒有完成,就需要加班,但不會有加班費。”王女士說。
王女士告訴記者,由于工作需要,她在部分周六和周日要參加單位要求的學習,并進行考試,雖然占用周六日休息時間,但沒有酬勞。如果考試通過,會相應地增加工資。
“晚下班一兩個小時就不能算加班。”在北京一家互聯(lián)網(wǎng)企業(yè)工作的張先生對記者說。
自大學畢業(yè)以來,張先生一直從事程序員工作,工資待遇比較不錯,但熬夜加班讓他頭疼。
“我們公司沒有績效考核,拿固定工資。每個月公司會給每個小組安排任務量,當月就要完成,不然就會扣錢。要想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務量,就必須加班。”張先生說,有時候小組里有一個人請假,其他幾個人就要加班到凌晨,周末無休。
“因為是固定工資,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只是偶爾會有一些獎金或者補助。”張先生說。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對于加班是否有償?shù)膯栴},由于工作性質、個人追求不同,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態(tài)度。比如王女士認為,為了提升個人能力、積攢經(jīng)驗,即便無償加班也愿意;張先生則認為,加班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
調休年假受到制約 工種不同影響工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這是一般情況。當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這里的年假就是指職工工作期間一年一次的帶薪休假,這是每一位員工的福利。但這種福利究竟有沒有被勞動者所享有呢?
“我們公司沒有人休年假,更不會有補償費或加班費。”張先生說,如果一個人休了年假,那他所在小組的其他人就要拼命地熬夜加班以完成工作量,大家都不想見到這樣的情況。
王女士則稱,她每年都會休年假,但如果工作比較忙就不能正常休。雖然沒有額外補償,但可以與相關負責人商量,將年假調休至下一年。
趙女士的年假情況則與其工作性質有密切關系。她告訴記者,一般和同事輪休年假,但如果在旺季,就不能隨意休年假了,所以大家一般會選擇在淡季休年假。
作為銷售的李女士每年也會和同事商量好輪休年假,但如果因為工作忙沒有休成年假,沒有補償,則不能調整至下一年。
那么,休年假是否會影響當月的工資?
張先生和王女士稱不會影響,因為他們拿固定工資。而趙女士和李女士就不同了,如果那一個月休了年假,當月工資會比其他月份低一些,因為她們的工資和工作績效有關,休假期間一般按照零績效來算。
八成勞動者屬過勞 不得變相強迫加班
根據(jù)武漢科技大學勞動經(jīng)濟研究所所長張智勇及其團隊在2018年11月發(fā)布的“關于職場行為與疲勞狀況”調查報告,目前,超過八成的勞動者承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壓力和身體壓力,處于過勞狀態(tài)。
張智勇團隊的調查結果顯示,職場人普遍反映工作負擔較沉重,12.9%的人平均周加班時間超過10小時,勞動者每周平均工作47.56小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每周44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超時情況較為嚴重;53%的勞動者有時或者經(jīng)常在深夜仍然工作;36%的勞動者需要偶爾或者經(jīng)常出差;71.9%的勞動者有時或者經(jīng)常出現(xiàn)不規(guī)律工作的情況。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說,過度勞動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存在超時、超強度的勞動行為,并由此積蓄疲勞,經(jīng)過短時間休息仍然無法恢復的狀態(tài)。
鄭寧說,加班、工作時長超標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也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則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鄭寧說。
記者查詢相關法律法規(guī)發(fā)現(xiàn),有多條法規(guī)是保障勞動者正常休息權的。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第四十三條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金英杰說:“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勞動就要有休息,勞動者的休息權主要體現(xiàn)在八小時之外。如果勞動者加班,那就要有加班費或者給予員工補休時間。”
金英杰說,許多勞動者對于休假的權益并不了解,導致加班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勞動法對加班有明確規(guī)定,有加班費的標準,每日的工作延長加班費是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休息日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費是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法定節(jié)假日是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標準很明確。帶薪年休假,如果不休,按照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那么,究竟如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認為,應完善勞動者工時標準制度,嚴格落實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時間,健全對違法違規(guī)延長勞動時間的用人單位的追究機制,加大對于違規(guī)單位和企業(yè)的懲罰力度,避免過勞現(xiàn)象。
如果勞動者的休息權被侵害了,沒有得到保障,金英杰認為,勞動者有多種法律渠道去主張權利,例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要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勒令用人單位改正,或者進行罰款;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加班費;如果沒有得到支持或者不滿意,勞動者最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秦云
關鍵詞:勞動者 過勞狀態(tài) 休假權益